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458 | 生成日期 | 2020-12-07 | 公开日期 | 2020-12-0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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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顺南纺织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2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4年4月及2020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南门村部分土地建造厂房,目前地块被围墙圈占,围墙内部建有多栋建筑物和构筑物,部分地块被硬化。 |
当事人:宜兴顺南纺织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2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4年4月及2020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南门村部分土地建造厂房,目前地块被围墙圈占,围墙内部建有多栋建筑物和构筑物,部分地块被硬化。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1271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占地3764平方米、建筑面积3967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3547平方米,荒草地面积5404平方米,地类均为建设用地。经核查,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的该公司围墙范围内的1271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集体经济组织;2.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271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63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