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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顺南纺织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12-07 15:59:51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5458 生成日期 2020-12-07 公开日期 2020-12-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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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宜兴顺南纺织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2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4年4月及2020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南门村部分土地建造厂房,目前地块被围墙圈占,围墙内部建有多栋建筑物和构筑物,部分地块被硬化。

当事人:宜兴顺南纺织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2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4年4月及2020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南门村部分土地建造厂房,目前地块被围墙圈占,围墙内部建有多栋建筑物和构筑物,部分地块被硬化。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1271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占地3764平方米、建筑面积3967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3547平方米,荒草地面积5404平方米,地类均为建设用地。经核查,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的该公司围墙范围内的1271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集体经济组织;2.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271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63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