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568 | 生成日期 | 2020-12-14 | 公开日期 | 2020-12-14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龙背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01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9年11月份起,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场地。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79344平方米,建筑占地15919平方米(建筑面积15919平方米)、场地面积63425平方米。 |
当事人:宜兴市龙背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01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9年11月份起,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场地。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79344平方米,建筑占地15919平方米(建筑面积15919平方米)、场地面积63425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2715平方米(耕地2152平方米、坑塘水面437平方米、沟渠88平方米、田坎38平方米)、建设用地72956平方米、未利用地3673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72456平方米,新庄街道东氿村集体经济组织6888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9344平方米土地(四至:东至道路、南至道路、西至空地、北至道路);2.没收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2715平方米(耕地2152平方米、坑塘水面437平方米、沟渠88平方米、田坎38平方米)上建造的427平方米房屋、2288平方米水泥场地;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52 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 437平方米坑塘水面、88平方米沟渠和38平方米田坎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3673平方米未利用地和7295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421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