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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业务人力资源 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审计局 时间:2020-12-21 14:00:1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5641 生成日期 2020-12-21 公开日期 2020-12-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审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审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财务,审计,行政 分类词 财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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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审计委员会精神,实现审计全覆盖要求,构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监督体系,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各类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行为,根据《审计署关于做好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审办发〔2019〕9号)和《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推进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审发〔2019〕69号)

  无锡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业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审计署、省审计厅关于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有关工作要求,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现将《无锡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审计局

                                                                                                                    2020年4月26日

                                             无锡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审计委员会精神,实现审计全覆盖要求,构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监督体系,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各类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行为,根据《审计署关于做好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审办发〔2019〕9号)和《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推进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审发〔2019〕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业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以科学统筹、统一安排、提升效能为原则。以促进各处室合理科学安排审计项目主审、协审,避免人力资源闲置为目标。原则上,各审计项目应首尾衔接,审计项目现场实施结束后,除主审留出一定时间进行报告汇总撰写等工作外,其他人员应迅速投入下一审计项目。

  市局人教处、法规与审理处根据各处室审计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一审计业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未经批准,不允许各处室私自调配审计业务人员。为保证下级审计机关正常运转和审计项目质量,原则上,不得抽调下级审计机关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审计业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包括:审计机关内部人员调配、社会审计人员聘请、内部审计人员抽调和组织人员外派四种类型。

  第三条  审计机关内部人员调配是指对需要整合人力资源实施大兵团作战、需要专业审计人员支持开展的大型审计项目,在组成审计组时,由全局统一安排,承担项目的处室牵头,统筹安排其他处室人员参加。

  第四条  社会审计人员聘请是指为充分发挥社会审计作用,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市审计局依法依规从社会审计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抽调是指根据《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省政府令〔2019〕131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3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锡审发〔2019〕54号),通过“以审代训”方式,统筹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六条  组织人员外派是指选派人员参与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以及根据《关于加强巡察与审计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锡巡办发〔2017〕48号)等办法,统筹安排人员参与其它单位需要配合的工作等。

  第七条  审计业务人力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各处室应根据审计项目进展情况,主审、协审分配情况,填报处室审计人员工作状态。主审人员工作时间,为审计项目进点前一周至审计现场结束后两周。协审人员工作时间,为审计现场实施时间。各处室应在每月25日前,预测处室下月工作状态,并填写《审计项目人力资源工作状态情况表》,报法规与审理处备案,作为人员调配依据。审计现场实施时,应做好现场考勤工作,考勤记录报人教处备案。

  第八条  市局各处室需要调配内部人员或聘请社会审计人员的,由申请处室根据审计项目需求,填写《人员调配(聘请)申请表》,注明审计项目名称、需调配(聘请)的人员数量、专业、经验及其他要求、预计工作时间等。《人员调配(聘请)申请表》由申请处室分管局长批准后,报局法规与审理处。

  第九条  需内部调配人员的,由法规与审理处结合人力资源分配情况,确定内部调配人员,报法规与审理处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实施调配。

  第十条  需聘请社会审计人员的,由申请处室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组织实施,法规与审理处对聘请社会审计人员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需抽调相关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应填写《内部审计人员抽调申请表》,注明审计项目名称、需抽调的人员数量、专业、经验及其他要求、预计工作时间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抽调申请表》由申请处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拟制抽调人员征求意见函报局人教处。人教处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确定抽调聘请的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抽调。

  第十三条  申请处室应当对聘请的社会审计人员和抽调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聘请的社会审计人员和抽调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需组织人员外派时,由人教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市纪委监委等单位提出的外派人员需求,填写《组织人员外派申请表》,由人教处按照审计项目人力资源工作状态情况初步确定选派人员,报经局长批准后,实施人员外派。

  第十五条  审计任务结束后,申请处室对聘请的社会审计人员和抽调的内部审计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工作鉴定作为社会审计机构选择和内部审计工作评优参考依据。外派人员工作表现情况,由人教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人教处、法规与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人员调配(聘请)申请表

            2.内部审计人员抽调申请表

            3.组织人员外派申请表

            4.审计项目人力资源工作状态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