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中心):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等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锡退役军人联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具体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由原来的3962元调整为4277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由原来的3170元调整为3422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377元调整为2566元。护理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发放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39元,从2019年3月起补发。
宜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宜兴市财政局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