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0099 | 生成日期 | 2021-01-11 | 公开日期 | 2021-01-1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经济,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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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无锡明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9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6月,为方便工人就近施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浇筑场地。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面积5625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5625平方米。 |
当事人:无锡明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9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6月,为方便工人就近施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浇筑场地。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面积5625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5625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5015平方米(其中耕地2047平方米,农村道路2865平方米,沟渠103平方米)、建设用地442平方米、未利用地16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442平方米为国有、其他5183平方米为宜兴市新庄街道东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规划的农用地上浇筑的场地面积5015平方米、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浇筑的场地面积61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5015平方米硬化场地及其地上构筑物;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204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30705),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2865平方米农村道路和103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29680),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442平方米建设用地和168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3050),罚款共计人民币63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