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0100 | 生成日期 | 2021-01-11 | 公开日期 | 2021-01-1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经济,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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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屺亭镇静堂玻璃钢制品厂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6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1至2020年间,当事人擅自占用屺亭街道后亭村土地建造仓库和简易工棚,立案后当事人拆除了部分建筑物及构筑物。经宜兴市虹图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94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19平方米(建筑面积119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827平方米。 |
当事人:宜兴市屺亭镇静堂玻璃钢制品厂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6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1至2020年间,当事人擅自占用屺亭街道后亭村土地建造仓库和简易工棚,立案后当事人拆除了部分建筑物及构筑物。经宜兴市虹图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94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19平方米(建筑面积119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827平方米。该地块地类均为耕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屺亭街道后亭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 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946平方米土地退还宜兴市屺亭街道后亭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至水田,南至水田,西至宜兴市屺亭镇静堂玻璃钢制品厂,北至革弄);2. 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设的119平方米简易工棚、827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 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4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8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