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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屺亭镇静堂玻璃钢制品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1-01-11 16:03:3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0100 生成日期 2021-01-11 公开日期 2021-01-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经济,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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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宜兴市屺亭镇静堂玻璃钢制品厂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6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1至2020年间,当事人擅自占用屺亭街道后亭村土地建造仓库和简易工棚,立案后当事人拆除了部分建筑物及构筑物。经宜兴市虹图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94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19平方米(建筑面积119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827平方米。

当事人:宜兴市屺亭镇静堂玻璃钢制品厂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6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1至2020年间,当事人擅自占用屺亭街道后亭村土地建造仓库和简易工棚,立案后当事人拆除了部分建筑物及构筑物。经宜兴市虹图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94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19平方米(建筑面积119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827平方米。该地块地类均为耕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屺亭街道后亭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 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946平方米土地退还宜兴市屺亭街道后亭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至水田,南至水田,西至宜兴市屺亭镇静堂玻璃钢制品厂,北至革弄);2. 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设的119平方米简易工棚、827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 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4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8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