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市政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办〔2014〕724号)、《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5〕3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宜兴市市政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2日
宜兴市市政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市政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市政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办〔2014〕724号)、《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企业信用评价是对具有市政资质的施工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行为进行量化考核后,企业获得的市政类资质的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方法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别进行信用考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相关工程为市政工程(不含照明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关工程为照明工程。
第五条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市政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宜兴市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中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行为的信用评价由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宜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宜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宜兴市建设监察大队、宜兴市照明管理处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别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信息的汇总、录入及公示等工作由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负责。
第六条 市政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工程项目为载体,旨在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从而推动行业健康诚信发展。考评结果将在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市政市场信用评价考核
第七条 市政企业信用评价由加分类事项和减分类事项两部分组成。
加分类事项是指市政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政市场秩序,受到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等。
减分类事项是指市政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受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第八条 信用评价计分方法
(一)市政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市场行为、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行为各占25分。
(二)市政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市政企业信用评价每年汇总评价一次。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上年度计分周期内在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形成的信用信息,于每年度1月份开始汇总信用信息,进行统一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初步结果于每年度的2月份在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初步结果提出异议,超过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分数不作调整,异议成立的,按实调整。形成的年度信用评价最终结果(即参评企业最终得分),于每年度3月1日前向社会进行公布,3月1日起开始启用。
(五)各类奖项评价有效期具体见附件,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
减分类事项评价有效期为1年,以事项发生后受处罚生效日期为准。
施工现场行为实行动态考核综合评价,评价有效期为1年。
(六)新成立的本地市政类企业自资质生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生效前,以基础分70分计。
企业注册地为非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生效前,以基础分70分计。
第九条 宜兴市市政企业信用评价加分类事项的确认程序:
市政企业在宜兴市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表扬或在工程项目各类检查、抽查中具备加分条件的,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加分。
市政企业在宜兴市范围内的市政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行业管理部门奖励和表彰的,由各施工企业提出加分申请,并携带相关获奖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到其行业管理部门确认。
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计分周期内获得的奖项或表彰,不重复累计,只记最大分值。
第十条 宜兴市市政企业信用评价减分类事项的确认程序:
市政企业在宜兴市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建设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由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评价标准》中的对应条款对其进行扣分。
市政企业在宜兴市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被国家、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自发文之日起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对照《评价标准》进行扣分,通报文件存档备查。
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计分周期内被扣分的,不重复累计,只扣最大分值。
第十一条 宜兴市市政企业信用评价施工现场行为的动态考核评价程序:
(一)按照“动态考核评分、年度综合评价、促进规范提高”原则,由宜兴市建设监察大队建立施工现场行为考评工作小组,依据《评价标准(施工现场)》,对纳入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动态考核评分,年度综合评价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行为得分,并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
(二)动态考核评分,原则上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二次,依据《评价标准(施工现场)》对纳入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现场检查、考核评分,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并作为年度综合评价的依据。
(三)年度综合评价,根据纳入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各次动态考核评分、平均计算得出该工程项目年度施工现场行为评价得分,再按照建筑业企业年度各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行为评价得分的平均分,得出企业年度施工现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
(四)市政施工企业年度中在本市没有承建工程的,按照施工现场行为信用分值的70%(即17.5分)计算基本分。
第十二条 企业积极响应号召,在阶段性重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由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独发文予以表彰加分,不受上述加分标准限制。
第三章 市政企业信用评价的应用与奖惩
第十三条 市政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宜兴市建筑业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该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计入市政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鼓励市政市场各方主体在市政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市政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周期性检查、专项督查等活动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市政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与督查
第十六条 市政企业信用评价的督查实行日常督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逐层检查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职能加强对考核对象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督查时可随机抽查,也可根据举报有针对性地督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宜兴市市政类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宜建〔2016〕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