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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署

本月起,社保费费率等有多项调整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1-01-18 09:17:53  浏览次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因政策调整,本月起,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社保费费率、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等均有调整。

  去年我市落实江苏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从本月起,将恢复征收上述用人单位养老、失业、工伤的单位缴费部分。不过,如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仍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费三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逾期缴纳社保费产生的待遇问题,影响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资金,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在工伤保险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原根据《宜兴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浮动计算周期至2021年6月的用人单位,2021年1月起根据省文件执行新的浮动计算周期,即恢复行业基准费率。另外,参保单位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该参保项目或标段总造价的1.2‰统一调整为0.9‰。2021年1月起,工程项目工期涉及2021年1月后的项目工伤保险费也不再减免,恢复正常征收。

  在养老保险方面,按照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月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368元/月执行。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需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企业,按上述社保基数申报规定及时办理员工用工参保登记或基数申报。还需提醒的是,自2020年9月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一致,由12%调整为16%,因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免征养老保险单位部分,自2021年1月起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