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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科树脂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1-25 15:38:54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0316 生成日期 2021-01-25 公开日期 2021-01-2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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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当事人:无锡市惠科树脂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40号 经卫片发现,2005年,为扩大生产规模,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厂房。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面积654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222平方米(建筑面积3320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2133平方米、未硬化场地面积1186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

当事人:无锡市惠科树脂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40号

经卫片发现,2005年,为扩大生产规模,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厂房。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面积654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222平方米(建筑面积3320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2133平方米、未硬化场地面积1186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541平方米土地(东至厂区、南至道路、西至厂区、北至厂区);2.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54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327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