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1-01-28 15:21:25   [        ]     
文号 宜政发〔2020〕238 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07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宜政发〔2020238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0127

 

 

 

宜兴市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强我市建筑装修垃圾管理,规范建筑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管理,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促进建筑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美丽宜居城市和美丽田园乡村建设要求,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建立健全我市建筑装修垃圾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面貌,为建设美丽宜兴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推进宜兴市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建筑装修垃圾管理体系,逐步形成源头分类减量、中转规范管理、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我市建筑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建筑装修垃圾是指单位或居民在房屋装饰装修或修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砖、土、砂石、玻璃制品、金属制品以及废弃石膏板、木板、木屑、塑料制品等(不含建筑渣土、工程泥浆、危废及生活垃圾)。

 

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市城管局牵头加快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城区中转站建设,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由市公用产业集团按照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确保2020 年底投产运行,各镇(园区、街道)要同步推进各自辖区内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和集中堆放点选址建设等

工作,为收运处置体系的建成运行夯实基础,并逐步提高收运率、安全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二)加强源头分类收集。有物业管理的区域(含居民小区、沿街店铺、商业综合体等),由物业公司在管理区域内设置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无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所在村(社区)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设置临时堆放点;宜城街道、环科园以外的各镇(园区、街道)在各自辖区内设置建筑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各镇(园区、街道)、物业公司和村(社区)要引导居民、业主对建筑装修垃圾进行初步分类和袋装化,并定点投放。

 

(三)明确运输管理模式。建立中转为主、直运为辅的运输管理模式,建筑装修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装修垃圾运输,建筑装修垃圾清运除大型装饰装修工程可直运外,一般采取中转运输模式。建筑装修垃圾产生点至城区中转站或乡镇集中堆放点的运输(收集),由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城区中转站和乡镇集中堆放点至资源化利用终端的运输,由市公用产业集团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统一承担。清运处置过程实行联单式管理,将建筑装修垃圾产生者、源头管理(物业公司、村、社区)、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终端纳入管理链条,建立全过程监管系统。

 

(四)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财政适度补贴的原则,有偿收集、运输、处置建筑装修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费包括建筑装修垃圾装载运输产生的清运费和终端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处置费,涵盖源头收集、人工成本、折旧、汽油(电力)消耗、管理等成本和合理利润。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费(清运费、处置费)的收费标准,待宜兴市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完成建设投入运营后,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向社会公布市场调节参考价。市场调节参考价确定前,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费根据《宜兴市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实施细则》执行。

 

(五)落实财政资金保障。为保障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序运行,提高收运处置率,推动形成建筑装修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方案试行期间,建筑装修垃圾处置费用、城区中转站或乡镇集中堆放点至资源化利用终端的转运费用,由市财政保障。建筑垃圾产生点至城区中转站或乡镇集中堆放点的运输费用,由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足部分由各镇(园区、街道)财政保障。根据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运营协议,年处置量以30 万吨为保底计费基数,为保证终端处置企业正常运行,如收运提供建筑装修垃圾量达不到设计能力,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六)建立监督管理体系。为防止乱收费和随意倾倒垃圾行为发生,达到运输规范、计量准确、处理有序的要求,压实源头管理,各镇(园区、街道)要将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网格,确保规范运输,杜绝乱堆乱放、私运乱接、随意倾倒,做好防控工作。从事建筑装修垃圾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要配备管理员负责收费与管理工作,在社区、物业公司接待大厅等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明码标价,配合村(社区)、物业公司确认产生单位或个人建筑装修垃圾的清运量、清运费用、清运时间、清运地点,做好现场对接工作。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从事建筑装修垃圾运输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信息管理系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推广再生产品应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设、市政园林、道路交通、河道水利等建设工程,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当率先使用建筑装修垃圾再生利用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装修垃圾再生产品,不断提高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

 

五、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局:牵头全市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中转站建设;负责建筑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管理,建立数据管理平台,依法查处擅自处

置、乱倾倒、抛撒滴漏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做好全市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

 

(二)市发改委:参与建筑装修垃圾中转站和集中堆放点建设方案的论证,负责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指导运输处置企业根据成本,合理定价。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对各镇(园区、街道)开展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给予财政奖励。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属地做好住宅小区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的选址协调工作;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对建筑装修垃圾的源头管控,引导居民定点投放;牵头做好建筑装修垃圾袋装化的宣传推广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市公用产业集团和各镇(园区、街道)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集中堆放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全市建筑装修垃圾消纳场所和集中堆放点的选址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修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做好建筑装修垃圾处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违法违规处置建筑装修垃圾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查处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运输车辆交通行为的管理,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审核,加强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装修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建筑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的选址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村(社区)、物业公司落实管理责任,宣传引导居民、业主定点投放建筑装修垃圾;清理辖区内的无主建筑装修垃圾。

 

(十)市公用产业集团:负责城区中转站和乡镇集中堆放点至资源化利用终端的转运工作;负责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日常运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完善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体系,是提升城乡环境面貌的重要措施,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板块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有效推进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各板块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形式,发挥新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大建筑装修垃圾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规范处置知识,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引导和教育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各板块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条块结合、上下联运、齐抓共管,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保障,发挥市场主体和民间协会作用,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的有偿服务体系,完善市级统筹、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联控联管机制,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形成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良性循环。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市城管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建筑装修垃圾管理的全过程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将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镇精细化管理年度任务进行考核通报。对违法违规运输处置建筑装修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物业公司,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托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信用惩戒,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本方案自2021 1 1 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