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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铁路通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1-29 13: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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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0403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公开日期 | 2021-01-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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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当事人:江苏中铁路通装配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48号 经卫片发现,2020年5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浇铸场地。经宜兴市虹图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5324平方米。 |
当事人:江苏中铁路通装配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48号
经卫片发现,2020年5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浇铸场地。经宜兴市虹图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5324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5324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4934平方米(耕地4312平方米、坑塘水面605平方米、田坎17平方米)、建设用地335平方米、未利用地5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官林镇东尧村集体经济组织4934平方米和国有390平方米。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324平方米土地(东至道路、南至无锡市金恒力置业有限公司、西至农田、北至空地);2. 没收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4934平方米(耕地4312平方米、坑塘水面605平方米、田坎17平方米)上建造的4934平方米水泥场地;3. 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31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605平方米坑塘水面和17平方米田坎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390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72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