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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恒乐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1-29 1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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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0405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公开日期 | 2021-01-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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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当事人:宜兴市恒乐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37号 经卫片发现,2020年6月,为配合熙岸阳光住宅项目,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被占地块建造临时工棚及施工便道。经宜兴市国图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被占地块面积5449平方米,建筑占地557平方米(建筑面积683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4892平方米。 |
当事人:宜兴市恒乐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37号
经卫片发现,2020年6月,为配合熙岸阳光住宅项目,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被占地块建造临时工棚及施工便道。经宜兴市国图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被占地块面积5449平方米,建筑占地557平方米(建筑面积683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4892平方米。被占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4792平方米、未利用地657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占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792平方米(建设用地4792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657平方米(未利用地657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449平方米土地(东至空地、南至河道、西至住宅区、北至道路);2. 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规划的657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造的657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 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479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不符合规划的657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30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