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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度水利规费收缴计划任务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水利局 时间:2021-02-05 13:57:40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0535 生成日期 2021-02-05 公开日期 2021-02-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水利、水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河流,湖泊,水库,水域,节水 分类词 农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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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下达2021年度水利规费收缴计划任务的通知 各水利站、政策法规和水资源管理科: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与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43号)文件,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下达2021年度水利规费收缴计划任务的通知

各水利站、政策法规和水资源管理科: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与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43号)文件,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水政(2018)24号)文件,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与我局转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市水利规费的实际收缴情况,现将2021年度水利规费收缴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的费种及范围划定

  1、征收费种: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2、收费标准:

  (1)水资源费:公共供水水厂0.2元/吨,自备水源地表水0.23元/吨,地下水2.7元/吨(具体分行业征收标准见附件1)。

  (2)水利工程水费:水产养殖5元/亩,非农业地表水0.04元/吨。(宜价费〔2001〕67号、宜水政〔2001〕45号)文件执行。

  (3)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费:按苏价费[2000]373号和锡价费[2001]141号,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水政(2018)24号)文件执行。

  3、收费责任单位:

  (1)全市较大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由局直接征收(具体名单见附件2)。

  (2)全市各地除局政策法规和水资源管理科直接负责征收的取水单位外,其余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委托所在地的水利站代收。

  (3)对在2021年新办证的取水单位,凡地表水年取水许可量5万方以上、地下水年取水许可量1万方以上的,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由局直接征收。对在2021年度新办的涉河建设项目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由局直接征收。

  二、计划任务

  1、各水利站、政策法规和水资源管理科2021年水利规费收缴计划任务见附件3。各水利站按计划任务安排表完成水费收缴任务,超收任务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2、由政策法规和水资源管理科负责下达局直收取水企业计划用水量,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按计量统计,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要求,实施累进加价收费。

  3、委托各水利站负责征收的水利规费,凡在10月底前完成计划任务的,年终考评不扣分,超收的按超比例多少酌情加分,并作为年终评先的条件。对12月底前完不成任务的水利站,将从局下拨款中抵扣,并视情况取消下年度的水利规费收缴权。

  三、措施及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利规费征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局直收的企业,各基层站要配合水政科做好与企业的沟通衔接,但不得自行征收。

  2、要严格执行局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及费种,同时执行上级规定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确保按时完成和超额完成局下达的各项规费收缴任务。

  3、各执收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水利规费收缴标准规范足额征收。

  4、各项规费要严格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执行,实行“统一票据,全额解缴”,各项收缴的规费要统一到局财务科打印票据,统一汇入市财政账户。局将定期、不定期地会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规费征缴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按法律规定处理。

  5、各单位要根据今年各项水利规费收缴任务,精心部署、强化责任,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任务的完成。

  特此通知。

  

宜兴市水利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