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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度全市用水计划切实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水利局 时间:2021-02-05 13:59:46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0536 生成日期 2021-02-05 公开日期 2021-02-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水利、水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河流,湖泊,水库,水土保持,节水 分类词 农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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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下达2021年度全市用水计划切实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镇(园区、街道)水利站、各直收单位:

  关于下达2021年度全市用水计划切实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镇(园区、街道)水利站、各直收单位: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向各镇、街道、各直收企业下达宜兴市2021年度用水计划,并将严格执行2021年度用水计划切实加强取用水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总量控制,核定下达2021年度取用水计划

  1、各镇水利站按要求分解下达用水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江苏省用水总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产品用水定额,结合本镇用水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各水利站要将年度用水指标分解划分到每个用水单位(重点直管单位除外),分解文件下达后抄送至局水政科作为年终各镇考核依据。各镇(园区、街道)内地表水、地下水取用水户2021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2021年度地表水、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计划。下达取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计划不得大于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取水量。

  2、严格按照下达的2021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

  对于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取用水量的,应向下达取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取用水计划调整的具体要求应严格执行省水利厅《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苏水规【2016】4号)第15条、16条、17条等的规定)。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4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第30条的规定,及时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

  3、加强各用水单位对用水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镇水利站要切实加强对取用水户的日常监管,做好取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计量管理、信息化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定期赴取水现场核查取用水情况,抄录取用水量。

  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可能超过取用水计划的应当及时给予预警提示;严格按照《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等规定,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用水户取水事项发生改变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对取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量予以限制。

  二、加强定额管理,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用水定额是已建项目取水管理和新改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目前参照定额标准为《江苏省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取用水户的用水指标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要依法核减其取用水计划,责令采取节水技改措施,限期将用水指标降至规定的定额内。

  强化用水效率控制。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取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的,依法核减取用水量,用于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依法核减取用水计划指标。

  三、强化综合治理,进一步强化地下水用水管理

  严格地下水取水用途管制,完善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全市每个在用地下水取用水户地下水用途管制。加强地下水用途变更监管,确需变更地下水用途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取用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但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可以改用自来水替代或者可以通过改用地表水、再生水、雨水等其他水源替代的在用地下水取用水户,应限期完成改水,限期封井。

 

  

宜兴市水利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