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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傲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2-05 15: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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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0540 | 生成日期 | 2021-02-05 | 公开日期 | 2021-02-0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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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当事人:宜兴市傲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50号 经卫片发现,2019年11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宗地建设工棚及场地。经南京星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宗地面积1738平方米,建筑占地188平方米(建筑面积319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550平方米。该宗地地类为建设用地79平方米、未利用地1659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 |
当事人:宜兴市傲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50号
经卫片发现,2019年11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宗地建设工棚及场地。经南京星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宗地面积1738平方米,建筑占地188平方米(建筑面积319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550平方米。该宗地地类为建设用地79平方米、未利用地1659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宗地四至:北,巷头西路;南,过道;西,宜兴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宜兴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 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1659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8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