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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林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2-18 15: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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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0683 | 生成日期 | 2021-02-18 | 公开日期 | 2021-02-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49号 经卫片发现,现查明,2020年4月到5月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用于工人休息及仓储,目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27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56平方米(建筑面积156平方米)木质地板面积115平方米。 |
当事人:陈爱林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49号
经卫片发现,现查明,2020年4月到5月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用于工人休息及仓储,目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27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56平方米(建筑面积156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未利用地(均为其它草地),土地所有权属为湖父镇银湖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宜兴市湖父镇银湖村景湖山庄南侧的271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宜兴市湖父镇银湖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未利用地上建造的156平方米的房屋及115平方米木质地板,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271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2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