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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3月8日-3月14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03-15 14:54:35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1160 生成日期 2021-03-15 公开日期 2021-03-1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其他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医疗,药品市场,市场秩序 分类词 卫生,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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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1年3月8日-3月14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宜兴市马志谦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宜卫医罚〔2021〕3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1、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郝兰霞开具抗菌药物处方;2、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薛建军从事静脉穿刺等护理活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0元

1.800000

2021/03/09

2021/03/2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万石镇卫生院

宜卫传罚〔2021〕1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院供应室清洗区、打包区、灭菌区、无菌物品存放区之间没有明显隔断,无屏障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中的7.2.8的要求;压力蒸汽消毒器未每周进行一次生物监测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310.3中4.4.2.3.1的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元

0.300000

2021/03/10

2021/03/25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郝兰霞

宜卫医当罚2021-6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郝兰霞伪造由马志谦签名的处方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警告

 

 

2021/03/09

2021/03/24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前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宜卫医罚〔2020〕47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诊所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张国良从事内科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元

0.100000

2021/03/08

2021/03/2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