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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来源:宜兴市工信局办公室 时间:2021-03-16 09:12:2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1174 生成日期 2021-03-16 公开日期 2021-03-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工信局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 宏观经济运行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经济,管理,行政 分类词 经济管理,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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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发〔2020〕49号),结合工信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信局负责奖励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验收工作,提出资金奖励建议。

  第三条 “2020年高质量发展意见”所涉及申报项目全流程均通过“政企通”平台线上申报方式办理。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奖励对象共性要求

  在宜兴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除外),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五条 支持项目建设

  一、奖励对象

  设备投入总额(不含税)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奖励条件

  1、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非限制类、淘汰类;

  2、项目已竣工投产;

  3、设备在项目现场,不包括安放在市外生产的设备。

  三、奖励标准

  项目竣工后,设备(含附属设备)投入总额(不含税)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给予设备投入总额不超4%的奖励,其中土地评审为A类、零征地技改项目给予4%的奖励;土地评审为A类的项目,按实际装备投资比重分类奖励,经审核装备投入比重与原用地评审提供比重相比,处于60%~90%的,按2%给予奖励,小于60%的,不予奖励。

  四、申报材料

  1、设备投入扶持申请表(附件1);

  2、购置设备清单(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4、项目立项(技术改造),环保、能评等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

  6、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7、涉及设备抵扣月份税务部门增值税抵扣认证结果清单(由辖区税务部门盖章确认);

  8、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9、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科室:投资与科技科)

  第六条 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支持智能制造项目。

  一、奖励条件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2020年度竣工投产,项目期内购置设备(不包括安放在市外生产的设备)发票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不含税价),其中经专业评审认定的智能化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投资额的70%,单台(套)不低于1万元。

  二、奖励标准

  按照管控系统软件及技术服务投入总额的10%、生产性设备投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2020年宜兴市智能制造项目奖励申请表 (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意见,环保、能评等批复意见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购置设备清单(附件4);

  7、管控系统软件和技术服务清单(附件5);

  8、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9、当年度涉及设备抵扣月份税务部门增值税抵扣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10、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鼓励创建示范智能车间。

  一、奖励对象

  当年度申报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照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发和参保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

  一、奖励对象

  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参加国家、省级首台(套)保险的企业;参加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参加国家、省级首台(套)保险的企业和参加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或补助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八条 加强研发机构及平台建设

  一、奖励对象

  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奖励标准

  按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投资与科技科)

  第九条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一、奖励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以下三种形式之一的企业:一是控股收购。即企业通过收购股权等形式兼并重组本市企业(或自然人股东股份),但占股须不低于50%。二是注册设立新企业。即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盘活利用本市闲置资产后,被盘活利用方企业的土地、房产等权证已经过户至盘活前后新注册设立的企业。三是资产收购。即企业对本市闲置资产进行资产收购,但收购规模须超过2000万元(含),且被收购方企业的相关资产须过户至收购方企业。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属于非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且在本年度兼并或盘活成功后的企业。

  3、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实力民企,其中实力民企的界定为列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或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企业被认定为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成功年度定为当年度,成功年度前一年定为前年度,成功年度后三年依次定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一年奖励按前年度被兼并或盘活方为基数确认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第二年奖励按第一年为基数确认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第三年奖励按第二年为基数确认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原则上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50%。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2020年宜兴市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基本情况表(附件6);

  3、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实力民企证明材料;

  4、反映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当月完成入账的资产负债表;

  5、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营业执照、重组后新的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变更需提供变更通知书)、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房产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7、企业间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的协议复印件,控股收购需提供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司法拍卖需提供竞拍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8、企业间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过程中的资金往来、财务入账凭证、不动产证(包含注册页和面积登记页)等权属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企业提供相关项目立项、环评等手续材料;

  10、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科室:产业人才与合作科)

  第十条 支持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一、奖励对象

  经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

  当年度经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质量标杆”等称号;经省工信厅认定为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中心)、省级“质量标杆”、自主工业品牌五十强等称号。

  奖励标准

     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质量标杆”等称号的,奖励30万元;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中心)、省级“质量标杆”等称号,奖励20万元;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管理创新示范的企业、自主工业品牌五十强,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企业发展服务科、投资与科技科、运行监测协调科)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

  一、奖励条件

  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项目本年度完成,建设期不超过2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企业应提供有效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购置发票。

  二、奖励标准

  按项目建设期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申报书、项目申请表(附件7);

  2、项目购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清单(附件8)及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他证明材料。

  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

  一、奖励条件

  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二、奖励标准

  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奖励15万元。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十二条 鼓励物联网应用示范

  奖励条件

  重点支持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农业、电力、物流、交通、安防、节能环保、医疗健康、家居、水利、教育、旅游、商贸流通、安全生产、金融等领域的应用示范和综合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期内物联网产品和服务投入超过200万元,并提供相应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列入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硬件、软件清单的应进入项目申报单位财务账目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支出项,所购买的服务应与企业相关实物或对象相对应。

  二、奖励标准

  对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项目申请表(附件9);

  2、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发票汇总表(附件10)及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他证明材料;

  7、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

  8、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责任科室:信息产业发展科)

  第十三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

  一、奖励条件

    当年度入选省级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企业(平台类)。

  二、奖励标准

  按照双跨类、行业级/企业级、培育类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或补助文件奖励。

  支持企业上云。

  一、奖励条件

  积极部署企业上云的制造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已通过省星级上云认定,采购公有云基础设施及服务(云主机、云存储、云安全)已支付费用累计达20万元以上,同时提供与云服务商签订的云服务采购合同,以及对应增值税发票。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与云服务商签订的公有云基础设施及服务采购合同,以及对应增值税发票金额为依据,分别按不超过累计核算后上云金额的50%、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宜兴市企业上云项目情况报告、“企业上云”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1);

  2、发票汇总表、发票复印件及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其他证明材料(建设方案、用户手册等)。

  当年度获得省级星级上云企业。

  一、奖励条件

  当年度通过省星级上云(四星级、五星级)认定。

  二、奖励标准

  按照四星级、五星级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或补助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十四条 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当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1000万元的企业。

  一、奖励条件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软件业务收入的定义参照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最新),行业分类包括:软件产品行业、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信息安全行业、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

  二、奖励标准

  当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1000万元,奖励20万元,每增加500万元增奖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2020年度宜兴市软件业务收入奖励申请表(附件1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5、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近两年软件业务收入汇总表;

   7、部分销售发票复印件;

   8、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获评“金慧奖”、“飞凤奖”的产品。

  一、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金慧奖”、无锡市优秀软件产品“飞凤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信息产业发展科)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消耗“双控”。

  一、奖励对象

  在宜兴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列入规模企业一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条件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能源消费“双控”。以统计部门年度数据为依据,对当年度综合能耗、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显著的工业企业给予5-50万元奖励。

  三、奖励标准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消耗“双控”。以统计部门年度数据为依据,对当年度综合能耗下降2000吨标煤及以上,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6%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综合能耗每多下降200吨标煤增加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该事项限额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宜兴市节能降耗奖励项目申请表(附件13);

  2、节能降耗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改造内容、节能原理、节能量计算及相关依据);

  3、本年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能源消耗表及凭证。

  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工厂”。

  一、奖励对象

  获得2020年度工信部或省工信厅“绿色工厂”荣誉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条件

  当年度成功获得工信部、省工信厅“绿色工厂”荣誉。

  三、奖励标准

  工信部“绿色工厂”,给予30万元奖励;省工信厅“绿色工厂”,奖励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宜兴市“绿色工厂”奖励申请表(附件14);

  2、工信部或省工信厅“绿色工厂”认定证书或文件。

  (责任科室: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第十六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奖补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配套和补贴。

  二、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另见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责任科室:投资与科技科)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一、奖励对象

  宜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纳税、诚实守信的工业企业。

  奖励标准   

  支持参加国内综合性展博会的企业,国内展博会按照场租费的50%进行奖补,每个场租费最高奖补不超过4000元。该事项限额50万元(纳入发改委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5);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备案登记表(附件16);

  4、展位确认书或参展合同(复印件);

  5、展位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申明。

  (责任科室:产业人才与合作科)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

  各镇、园区、街道按申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后经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改委负责监督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审核项目财务资料,市工信局负责编制奖励资金项目建议稿报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资金兑现文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管理。受奖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失信的法人、个人,不得奖励。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其三年内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申报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接受市审计局、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30日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发〔2020〕49号),结合工信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信局负责奖励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验收工作,提出资金奖励建议。

  第三条 “2020年高质量发展意见”所涉及申报项目全流程均通过“政企通”平台线上申报方式办理。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奖励对象共性要求

  在宜兴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除外),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五条 支持项目建设

  一、奖励对象

  设备投入总额(不含税)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奖励条件

  1、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非限制类、淘汰类;

  2、项目已竣工投产;

  3、设备在项目现场,不包括安放在市外生产的设备。

  三、奖励标准

  项目竣工后,设备(含附属设备)投入总额(不含税)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给予设备投入总额不超4%的奖励,其中土地评审为A类、零征地技改项目给予4%的奖励;土地评审为A类的项目,按实际装备投资比重分类奖励,经审核装备投入比重与原用地评审提供比重相比,处于60%~90%的,按2%给予奖励,小于60%的,不予奖励。

  四、申报材料

  1、设备投入扶持申请表(附件1);

  2、购置设备清单(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4、项目立项(技术改造),环保、能评等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

  6、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7、涉及设备抵扣月份税务部门增值税抵扣认证结果清单(由辖区税务部门盖章确认);

  8、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9、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科室:投资与科技科)

  第六条 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支持智能制造项目。

  一、奖励条件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2020年度竣工投产,项目期内购置设备(不包括安放在市外生产的设备)发票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不含税价),其中经专业评审认定的智能化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投资额的70%,单台(套)不低于1万元。

  二、奖励标准

  按照管控系统软件及技术服务投入总额的10%、生产性设备投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2020年宜兴市智能制造项目奖励申请表 (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意见,环保、能评等批复意见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购置设备清单(附件4);

  7、管控系统软件和技术服务清单(附件5);

  8、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9、当年度涉及设备抵扣月份税务部门增值税抵扣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10、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鼓励创建示范智能车间。

  一、奖励对象

  当年度申报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照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发和参保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

  一、奖励对象

  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参加国家、省级首台(套)保险的企业;参加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参加国家、省级首台(套)保险的企业和参加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或补助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八条 加强研发机构及平台建设

  一、奖励对象

  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奖励标准

  按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投资与科技科)

  第九条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一、奖励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以下三种形式之一的企业:一是控股收购。即企业通过收购股权等形式兼并重组本市企业(或自然人股东股份),但占股须不低于50%。二是注册设立新企业。即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盘活利用本市闲置资产后,被盘活利用方企业的土地、房产等权证已经过户至盘活前后新注册设立的企业。三是资产收购。即企业对本市闲置资产进行资产收购,但收购规模须超过2000万元(含),且被收购方企业的相关资产须过户至收购方企业。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属于非限制类、淘汰类工业项目且在本年度兼并或盘活成功后的企业。

  3、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实力民企,其中实力民企的界定为列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或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企业被认定为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成功年度定为当年度,成功年度前一年定为前年度,成功年度后三年依次定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一年奖励按前年度被兼并或盘活方为基数确认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第二年奖励按第一年为基数确认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第三年奖励按第二年为基数确认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原则上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50%。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2020年宜兴市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基本情况表(附件6);

  3、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实力民企证明材料;

  4、反映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当月完成入账的资产负债表;

  5、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营业执照、重组后新的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变更需提供变更通知书)、被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方企业房产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7、企业间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的协议复印件,控股收购需提供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司法拍卖需提供竞拍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8、企业间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过程中的资金往来、财务入账凭证、不动产证(包含注册页和面积登记页)等权属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企业提供相关项目立项、环评等手续材料;

  10、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科室:产业人才与合作科)

  第十条 支持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一、奖励对象

  经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

  当年度经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质量标杆”等称号;经省工信厅认定为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中心)、省级“质量标杆”、自主工业品牌五十强等称号。

  奖励标准

     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质量标杆”等称号的,奖励30万元;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中心)、省级“质量标杆”等称号,奖励20万元;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管理创新示范的企业、自主工业品牌五十强,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企业发展服务科、投资与科技科、运行监测协调科)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

  一、奖励条件

  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项目本年度完成,建设期不超过2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企业应提供有效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购置发票。

  二、奖励标准

  按项目建设期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申报书、项目申请表(附件7);

  2、项目购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清单(附件8)及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他证明材料。

  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

  一、奖励条件

  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二、奖励标准

  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奖励15万元。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十二条 鼓励物联网应用示范

  奖励条件

  重点支持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农业、电力、物流、交通、安防、节能环保、医疗健康、家居、水利、教育、旅游、商贸流通、安全生产、金融等领域的应用示范和综合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期内物联网产品和服务投入超过200万元,并提供相应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列入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硬件、软件清单的应进入项目申报单位财务账目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支出项,所购买的服务应与企业相关实物或对象相对应。

  二、奖励标准

  对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项目申请表(附件9);

  2、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发票汇总表(附件10)及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他证明材料;

  7、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

  8、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责任科室:信息产业发展科)

  第十三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

  一、奖励条件

    当年度入选省级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企业(平台类)。

  二、奖励标准

  按照双跨类、行业级/企业级、培育类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或补助文件奖励。

  支持企业上云。

  一、奖励条件

  积极部署企业上云的制造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已通过省星级上云认定,采购公有云基础设施及服务(云主机、云存储、云安全)已支付费用累计达20万元以上,同时提供与云服务商签订的云服务采购合同,以及对应增值税发票。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与云服务商签订的公有云基础设施及服务采购合同,以及对应增值税发票金额为依据,分别按不超过累计核算后上云金额的50%、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宜兴市企业上云项目情况报告、“企业上云”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1);

  2、发票汇总表、发票复印件及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其他证明材料(建设方案、用户手册等)。

  当年度获得省级星级上云企业。

  一、奖励条件

  当年度通过省星级上云(四星级、五星级)认定。

  二、奖励标准

  按照四星级、五星级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或补助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融合发展科)

  第十四条 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当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1000万元的企业。

  一、奖励条件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软件业务收入的定义参照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最新),行业分类包括:软件产品行业、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信息安全行业、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

  二、奖励标准

  当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1000万元,奖励20万元,每增加500万元增奖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2020年度宜兴市软件业务收入奖励申请表(附件1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5、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近两年软件业务收入汇总表;

   7、部分销售发票复印件;

   8、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获评“金慧奖”、“飞凤奖”的产品。

  一、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金慧奖”、无锡市优秀软件产品“飞凤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申报材料

  无需企业申报,按照上级认定文件奖励。

  (责任科室:信息产业发展科)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消耗“双控”。

  一、奖励对象

  在宜兴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列入规模企业一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条件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能源消费“双控”。以统计部门年度数据为依据,对当年度综合能耗、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显著的工业企业给予5-50万元奖励。

  三、奖励标准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消耗“双控”。以统计部门年度数据为依据,对当年度综合能耗下降2000吨标煤及以上,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6%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综合能耗每多下降200吨标煤增加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该事项限额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宜兴市节能降耗奖励项目申请表(附件13);

  2、节能降耗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改造内容、节能原理、节能量计算及相关依据);

  3、本年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能源消耗表及凭证。

  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工厂”。

  一、奖励对象

  获得2020年度工信部或省工信厅“绿色工厂”荣誉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条件

  当年度成功获得工信部、省工信厅“绿色工厂”荣誉。

  三、奖励标准

  工信部“绿色工厂”,给予30万元奖励;省工信厅“绿色工厂”,奖励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宜兴市“绿色工厂”奖励申请表(附件14);

  2、工信部或省工信厅“绿色工厂”认定证书或文件。

  (责任科室: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第十六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奖补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配套和补贴。

  二、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另见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责任科室:投资与科技科)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一、奖励对象

  宜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纳税、诚实守信的工业企业。

  奖励标准   

  支持参加国内综合性展博会的企业,国内展博会按照场租费的50%进行奖补,每个场租费最高奖补不超过4000元。该事项限额50万元(纳入发改委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15);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备案登记表(附件16);

  4、展位确认书或参展合同(复印件);

  5、展位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申明。

  (责任科室:产业人才与合作科)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

  各镇、园区、街道按申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后经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改委负责监督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审核项目财务资料,市工信局负责编制奖励资金项目建议稿报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资金兑现文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管理。受奖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失信的法人、个人,不得奖励。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其三年内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申报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接受市审计局、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