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三大攻坚战
政策文件及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1-03-19 15:32:27  浏览次数:

宜政办发〔2021〕1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宜兴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狠抓源头治理,切实退出一批制约我市当前高质量发展的落后淘汰产能企业(作坊),为我市“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腾出环境容量、留足发展空间,真正在全市范围内从源头上消除一大批环境和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整体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原环保部通报太湖问题、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深入整改和宜兴市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58次(扩大)会议精神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提升本质安全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实现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一)界定标准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作坊)是指属于以下六类的生产企业(作坊):

  1.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

  2.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的;

  3.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

  4.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到位,即使符合产业规划布局要求,但整改仍无法满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

  5.位于水源地(含应急水源地)上游、河道两侧、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附近群众有重复环境信访投诉且整改无望的;

  6.因环境污染行为被各级各类曝光或群众信访举报且整改不力,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二)专项整治区域

  在宜兴市行政区域内全覆盖开展“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特别是:水源地保护区、西氿应急水源地周边区域;31条国省考断面上下游沿线及两侧;日常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镇村偏远区域、城乡接合部、出租厂房等;撤并乡镇老工业集中区、原已关停化工企业集中区域;重复信访较多的区域。

  (三)行业范围

  1.石材加工行业;

  2.油脂回收及加工行业;

  3.民生食品加工制造行业;

  4.废电缆、废轮胎、废桶等废品回收加工点;

  5.塑料造粒行业;

  6.瓷件加工行业;

  7.玻璃钢加工行业;

  8.小型化工、化工流通行业;

  9.船舶修理等行业;

  10.违规使用中(工)频炉生产不锈钢、工磨具钢;

  11.不属于以上行业,但符合“散乱污”标准的其它各类企业(作坊)。

  三、工作要求

  全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按照政治站位更高、思想认识更深、工作作风更实,要求更高、标准更严、力度更大、属地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应治尽治的总要求,与以前“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相结合、与断面达标污染源排查整治相结合、与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相结合,对全市符合行业范围的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依规分类整治到位,确保取得实效。6月12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有的“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一)关停取缔一批。符合下列六种情形的,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关停取缔:

  1.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镇(园区、街道)要依法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使用淘汰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2.全面取缔手续不全和不符合规划布局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镇(园区、街道)要依法全面取缔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相关手续不全且具有排污特征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对不符合规划布局或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应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3.全面取缔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镇(园区、街道)应依法全面取缔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其它违法行为。

  4.全面取缔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镇(园区、街道)应全面依法推进取缔存在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小锅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或环保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5.全面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镇(园区、街道)应全面依法推进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重点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6.全面取缔存在环境安全风险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镇(园区、街道)应全面依法推进取缔在水源地(含应急水源地)上游、河道两侧、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风险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依法治理改造一批。对相关手续不全但无排污特征且无环境安全风险的;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由各镇(园区、街道)组织依法推进实施治理改造。5月12日前,治理改造到位,经各镇(园区、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各镇(园区、街道)应结合各自产业特点,增加相应的行业集中开展整治。

  四、整治步骤

  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通告,并制定“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的原则,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6月12日前全部到位。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及全面排查阶段(4月12日前)

  市攻坚办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深入宣传、周密部署,确保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分类整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镇(园区、街道)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地毯式、网格式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排污环节、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制定整治清单,按照“关停取缔、治理改造”进行分类,制定一企一策精准治理。凡是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散乱污”企业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要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企业信息完整。集中排查工作必须于4月12日之前全面完成并上报市攻坚办。市攻坚办将组织现场抽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2日前)

  坚持立查立改,按照“重大隐患必须消除、脏乱差现象必须整治”的原则,各镇(园区、街道)对排查出来的“散乱污”企业立即实施分类整治。

  1.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关停取缔类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以“两断三清”为标准关停取缔。

  2.对排查出的限期整改类企业,列入限期整治名单,明确“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和整改完成时间,由各镇(园区、街道)汇总后上报市攻坚办。整治工作原则上5月12日之前完成。

  3.对到5月12日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由各镇(园区、街道)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4.整治期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整治范围内的企业(作坊),列入整治清单,并按照要求整治到位或关停取缔。

  5.5月12日前,各镇(园区、街道)提交“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攻坚办将组织整治阶段现场督查。

  第三阶段:督查验收阶段(6月12日前)

  1.各镇(园区、街道)对列入关停取缔企业,必须逐家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确保关停到位。

  2.市攻坚办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若干个强化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和验收核查。对督查、验收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曝光、交办、督办,并将作为问责的依据。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长效管理阶段(6月13日之后)

  各镇(园区、街道)对列入整治企业,开展“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要不断巩固“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成果,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由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镇(园区、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攻坚办,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督查,市攻坚办专职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园区、街道)也应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到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各相关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参照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宜兴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宜发〔2018〕24号)文件中明确的分工,结合机构改革调整后的职能职责,全面开展“散乱污”深度整治工作。

  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制定辖区整治工作方案,排查摸底到位,建立分类台账,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核查验收等任务。

  (三)压实各级责任。市攻坚办作为“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要统筹推进全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建立工作简报和工作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地整治工作进度、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各镇(园区、街道)作为“散乱污”企业整治的具体实施主体,要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迅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深入排查、摸清底数,明确重点、细化目标,协调联动、分类施治,严守节点、按期完成。

  (四)强化联合整治。各镇(园区、街道)要充分发挥综合网格监管体系作用,把村一级监管责任细化到网格、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对“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整治、早查处。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行政支撑。各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较大环境安全风险企业的督查执法力度,对有问题的企业(作坊)及时下达停产整治通知,限期内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关停。要加强司法联动、“两法”有效衔接,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加大打击力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建立举报热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强化督查期间将邀请媒体记者不定期随同督查组进行现场采访,对各地“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发现的问题等进行报道、曝光。

  (六)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镇(园区、街道)要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对已关闭取缔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严禁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整治一家。对产业链和城市生活中尚不可或缺的行业,依据政策,通过规范、引导和激励等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七)严格督查考核。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和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镇(园区、街道)、村(社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落实到位。市级督查时,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散乱污”排查名单缺失5%以上或在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者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被曝光或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宜兴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及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     

关联阅读:
1 、关于《宜兴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