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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3-22 14:08:18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1339 生成日期 2021-03-22 公开日期 2021-03-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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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当事人: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38号 经卫片发现,现查明,2011年和2019年左右,当事人占用芳桥街道金兰村、后村村部分土地建造厂房和储罐,目前已完工。经宜兴市国图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613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245平方米(建筑面积2245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3886平方米。

  当事人: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38号

  经卫片发现,现查明,2011年和2019年左右,当事人占用芳桥街道金兰村、后村村部分土地建造厂房和储罐,目前已完工。经宜兴市国图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613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245平方米(建筑面积2245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3886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3435平方米(耕地1010平方米、坑塘水面2425平方米)、未利用地269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芳桥街道金兰村和后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规划面积1976平方米(耕地273平方米、未利用地170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4155平方米(耕地737平方米、坑塘水面2425平方米、未利用地993平方米),未占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131平方米土地至芳桥街道金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后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至农田、南至河流、西至厂区、北至农田);2.没收非法占的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建造的232平方米厂房、41平方米水泥场地;3.限期15日内拆除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839平方米厂房和储罐、3316平方米水泥场地,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3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2425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99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罚款,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7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170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73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