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1442 | 生成日期 | 2021-03-16 | 公开日期 | 2021-03-23 | |
文件编号 | 宜发改价〔2021〕2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发展改革委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 | 物价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物价,价格,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市场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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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
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宜兴市供电分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各相关经营单位:
为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梳理收费项目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围绕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认真梳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及其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变相强制收费。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
二、规范收费行为
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热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pdf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