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1546 | 生成日期 | 2021-03-31 | 公开日期 | 2021-03-3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污染,减排,通知 | 分类词 | 环保,文秘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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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关于落实施工项目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的通知 |
关于落实施工项目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水利局: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生态环境工作、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由“坚决打好”向“深入打好”的转变意义重大,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大气臭氧污染防治攻坚28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47号)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抓好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坚持污染减排与应急管控相结合,精准施策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建立“科学闭环”和“管理闭环”的双闭环工作机制,现将施工项目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2、大型公建类民生项目(高速路、轨道交通、快速路、公共交通枢纽及其配套、公交场站、智能交通、绿道、水利、道路改造、医疗卫生等);
3、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4、铁路建设项目;
5、拆迁、房屋、道路、设施维修翻新;
6、企业厂房、设施、设备维修翻新;
7、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类民生项目;
8、农迁房、安置房、人才公寓类民生项目;
9、其他涉及颗粒物和VOCs工序的项目。
二、涉及工序
1、4月-9月:墙体喷涂、各类管道与构件防腐喷涂、围栏喷(刷)油漆及切割焊接,道路栏杆刷漆、外立面改造、铺设沥青、楼顶防水、道路地面划线、大中型装修;
2、10月-次年3月: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拆迁工地、裸露地面、建筑垃圾消纳场涉及土方作业或覆土作业。
三、严格VOCs减排
施工单位每年3月底前进入无锡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点击信息服务栏目,选择施工项目申报,完成夏季涉VOCs作业申报,重点关注使用原料情况、施工管理及错峰生产情况。
(一)加强源头管控
1、工程项目选用涂料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 工程项目选用胶粘剂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30982)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2、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3/3005-2017),优先选用低(无)VOCs含量的或主要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内外墙涂料、胶粘剂,并清晰标明VOCs含量限值要求。严禁选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建材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要求纳入审查范围,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设计图纸或文件严格审查、把关。
3、鼓励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需防腐处理的各类钢结构构件、铸铁管、焊接钢管等集中场外防腐处理完毕后再进场;利用BIM技术对各类管道、管线进行综合排布,管道支架现场测量、场外加工,防腐处理完毕后再进场等。工程项目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减少施工现场喷涂、刷漆工作环节,降低施工现场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
(二)严把检验关口
1、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和质量巡查环节严格把控,发现采用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涂料、胶粘剂应立即要求退场。
2、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强化对涂料、胶粘剂的材料进场检验,按要求进行抽检,做好台账记录;加强后续自查、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涂料、胶粘剂应立即退场、不得使用;把是否使用合格的涂料、胶粘剂纳入到相关方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中,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序不予验收通过。
(三)严格监督管理
1、施工现场严禁露天喷漆,有条件的焊接作业必须采取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措施。
2、规范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必须密闭保存;使用后的余料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及时清出;用毕的废弃容器及时回收处理,不得露天堆放。
3、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4、各项目工地建立各类柴油机械(含机动车)进出场台账资料,加强使用过程中排放检查,杜绝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四)实行夏季生产调控措施
1、施工企业应合理安排工程施工时间,结合我市气候状况,制定季节性错峰施工方案,涉VOCs排放的施工工序尽量避开4至9月夏季高温季节。
2、涉VOCs排放工序实行错峰作业。4月至9月,根据市大气办在应急管理平台的短信预警,每天10时至17时(不含下雨天)暂停涉VOCS排放工序,根据市大气办臭氧超标预警要求的时间段,工地施工现场禁止墙体喷涂、各类管道与构件防腐喷涂、围栏喷(刷)油漆及切割焊接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施工作业,禁止道路栏杆刷漆、外立面改造、道路铺设沥青、围墙刷漆、楼顶防水作业、道路地面划线、大中型装修。
四、强化颗粒物管控
施工单位每年8月底前进入无锡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点击信息服务栏目,选择施工项目申报,完成秋冬季涉颗粒物作业申报,重点关注工地抑尘措施、运输车辆和非道移动机械使用情况。
(一)强化抑尘措施
1、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可对照《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特别是对于不符合“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标准的工地,要停工整改。对屡改屡犯的企业和项目,将采取停工整改、约谈告诫、经济处罚、信用扣分、媒体曝光、一票否决、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措施。
2、全市施工区域内渣土弃置场、散装物料、裸露地面等应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方式,除必要施工作业外,实现施工区域基本无裸土,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的,应提升防尘网质量,要求使用6针及以上环保型密目防尘网,确保达到抑尘效果。
3、施工工地在进行土方开挖、爆破、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使用雾炮车或高压水车等进行抑尘作业。施工工地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或喷淋设施,每天派专人对围挡区域、场内道路与地面、临时裸露覆盖区域、易扬尘区域进行洒水降尘,常态化保湿。
4、当气温小于等于2摄氏度,施工工地内所有抑尘作业(洒水、雾炮及围挡喷淋等)应当停止。
(二)强化移动源监管
1、鼓励各类施工工地使用更高排放标准的移动源,优先使用纯电动的机动车(含渣土车和水泥罐车等)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优先使用2017年7月1日之后生产(或注册登记)的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挖掘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2、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应建立移动源污染排放管理制度,业主(施工)单位应禁止未悬挂环保牌照、不符合现行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货车入场。工地内移动源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
3、全市各类施工工地要建立日常渣土车保洁管理制度,落实保洁人员,要治理车辆带泥上路、未采用合格的密闭车辆、运输各种易撒漏材料污染道路和环境、未按要求领取建筑渣土车准运证、未按规定路线运输到指定场所、未按要求在施工场地内设置渣土坑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工地渣土车运输管理水平。
4、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及其各类柴油机械(含机动车)应坚决杜绝使用黑加油站(车)的油品以及各类假劣非标油品,减少各类移动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三)实行秋冬季调控措施
各类施工工地应关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在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情况下,应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路面开挖、土方运输等。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市、县(市、区)两级住建、交通、城管、市政园林、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监管范围加强对工地扬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移动源减排情况的监管,将扬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移动源减排情况纳入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内容,立行立改问题,要求工程项目当场改正,问题较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停工整顿、通报批评或移交行政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2、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督部在4月-9月每月组织一次监督执法。全面执行建筑用墙面涂料以及胶黏剂、清洗剂等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工地、住宅、道路、企业墙体喷涂、各类管道与构件防腐喷涂、围栏喷(刷)油漆及切割焊接,道路栏杆刷漆、外立面改造、道路铺设沥青、围墙刷漆、楼顶防水作业、道路地面划线、大中型装修执法检查。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及公安部门从10月-次年3月每月组织一次监督执法。加强对工地抑尘措施落实及移动源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工地裸土物料覆盖、土方及拆除抑尘,渣土车运输过程中非法运输、带泥上路、抛洒滴漏,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油品质量、冒黑烟等问题。
3、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秋冬季管控(10月-次年3月)和夏季臭氧防控期间(4月-9月)施工工地监管。对未申报的项目凡是发现擅自开展涉颗粒物和VOCs排放工序作业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从严查处。对申报的项目,第一次发现不按相关要求使用VOCs含量低的涂料或违规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二次发现违规的,除从严查处外,责令工地停工,列入申报黑名单。
附件:1.无锡市施工项目申报平台填报说明
2.管控参考文件名称及文号
无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
无锡市施工项目申报平台填报说明
一、申报入口
扫码关注无锡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点击信息服务栏目,选择施工项目申报进入无锡市施工项目申报平台进行申报。如下图1-1、1-2:
图1-1
图1-2
二、业务功能说明
施工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进入无锡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施工作业申报】界面,按照流程创建项目,选择申报类型,根据提示填写申报内容,并提交。
三、夏季涉VOCs类施工作业填报
进入无锡市施工作业申报平台后,点击“夏季涉VOCs类”标签进入夏季涉VOCs类施工作业填报界面,填报内容分为项目基础信息(必填)、作业信息(必填)、主要原材料(必填)、备注和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措施(必填)等五个模块,如下图:
图1-3
项目基础信息(必填):输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内容,是否受法人授权这一列默认“是”,点击“否”,则说明不受法人授权。
作业信息(必填):①行政区划:点击“请选择行政区划”弹出行政区划界面,选择区划,点击确认。如下图1-4;②作业地址:直接输入作业地址;③坐标位置:点击坐标图标,弹出点位确认页面,查找作业地址点位,点击“确认选点”。如图1-5;④作业类型:点击“请选择作业类型”标签,弹出作业类型界面,选择作业类型,点击“确认”,如下图1-6。⑤拟作业时间:点击“请选择拟作业时间”标签,弹出作业时间界面,选择作业时间,点击“确认”,如下图1-7。⑥具体作业内容:输入具体的作业内容。
图1- 4 图1- 5
图1-6 图1-7
主要原辅材料(必填):默认展示一个原辅材料的输入,可以点击“新增原辅材料”按键,添加新的原辅材料输入窗口。点击“删除”按键将对应的原辅材料输入窗口删除。如下图1-8:
图1-8
备注:输入备注信息。
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措施(必填):输入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措施。
确认上报:点击“确认上报”按钮,夏季涉VOCs类施工作业填报完成,将收到申报成功短信提醒。
进入无锡市施工作业申报平台后,点击“秋冬季涉VOCs类”标签进入秋冬季涉VOCs类施工作业填报界面,填报内容分为项目基础信息(必填)、作业信息(必填)、扬尘防治措施(必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必填)、线路审批文件上传(必填)、移动源防控措施(必填)等六个模块,如下图1-9:
图1-9
项目基础信息(必填):输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内容,是否受法人授权这一列默认“是”,点击“否”,则说明不受法人授权。
作业信息(必填):①行政区划:点击“请选择行政区划”弹出行政区划界面,选择区划,点击确认。如下图1-10;②作业地址:直接输入作业地址;③坐标位置:点击坐标图标,弹出点位确认页面,查找作业地址点位,点击“确认选点”。如下图1-11;④作业类型:点击“请选择作业类型”标签,弹出作业类型界面,选择作业类型,点击“确认”,如下图1-12。⑤工地类型:点击“请选择工地类型”标签,弹出工地类型界面,选择工地类型,点击确认,如下图1-13。⑥拟作业时间:点击“请选择拟作业时间”标签,弹出作业时间界面,选择作业时间,点击“确认”,如下14。⑦具体作业内容:输入具体的作业内容。
图1-10 图1-11
图1- 12 图1- 13
图1- 14
扬尘防治措施(必填):输入扬尘防治措施。
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必填):点击“添加”按键弹出“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界面,如下图1-15。选择“运输车辆”标签,“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模块下方增加“运输车辆”表单(包括运输车辆、数量、加油来源、排放标准、是否备案、有无防尘罩),如再点击“添加”按键,选择“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标签,“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模块下方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表单(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名称、数量、加油来源、排放标准、是否备案、有无防尘罩)。如下图1-16:
图1-15 图1-16
线路审批文件上传(必填):点击“上传”按键,可以选择线路审批文件进行上传,支持多个文件上传。
移动源防控措施(必填):输入移动源防控措施:
确认上报:点击“确认上报”按钮,秋冬季涉颗粒物类施工作业填报完成,将收到申报成功短信提醒。
附件2
管控参考文件名称及文号
序号 |
文件名称 |
对应文号 |
1 |
《关于印发无锡市大气臭氧污染防治攻坚28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
锡政办发〔2020〕47号 |
2 |
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 |
锡政办发〔2020〕34号 |
3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
GB50325-2020 |
4 |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
GB 18582-2020 |
5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
GB 18583-2008 |
6 |
《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
GB 30982-2014 |
7 |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
DB13/3005-2017 |
无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