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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解读
来源: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1-04-12 09:31:3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1937 生成日期 2021-04-12 公开日期 2021-04-1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主题(二) 文物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文字,文史,文学 分类词 科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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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旅游市场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0年5月19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部规范旅游市场的地方法规。 一、关于旅游新兴业态的经营规范 随着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市旅游新兴业态蓬勃兴起。

《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0年5月19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部规范旅游市场的地方法规。

  一、关于旅游新兴业态的经营规范

  随着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市旅游新兴业态蓬勃兴起。为此,《条例》针对乡村旅游、民宿、空中游览、水上游览等新兴业态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破坏生态环境、自然风貌、古建筑和历史文化遗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宿经营者要保证房屋安全并具备治安、消防、卫生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空中游览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线路、高度提供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水上游览经营应当公布安全注意事项、水上游览活动须知,并对水上运载工具、救生设施设备、操作人员、专职管理员和专职救生员做出规定。

  二、关于旅游市场顽疾的治理

  无资质招徕旅游者、线上旅游产品不规范、不合理低价竞争是旅游市场存在的顽疾,引发大量的旅游投诉。《条例》以问题为导向,作出相应规范。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行业协会、俱乐部、车友会等名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通过电子商务经营旅游业务的,《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公示执照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并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代理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作出规定;针对旅游市场的不合理低价竞争,把实践交易中存在“实际履行价格与包价旅游合同明显不一致”的行为,《条例》第九条第(四)“没有法定或者约定情形,擅自改变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价格”列入禁止性条款。

  三、关于旅游安全

  旅游安全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建立统一的旅游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更需要落实旅游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条例》第三章设置了“旅游安全”专章,作出系列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二是突出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为旅游者安全提供保障;三是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对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

  四、关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旅游市场监管关联多方、综合性强,需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市场工作纳入全域旅游重点工作和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市场重大问题,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制度,旅游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监管;二是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制度;并对旅游投诉、举报案件建立相关部门的快速反应机制;三是建立快速处置机制,规定旅游、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可以通过巡查、检查等方式,及时处理相关旅游纠纷和投诉,维护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的游览秩序。  《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0年5月19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部规范旅游市场的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