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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做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21-04-29 16:42:4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2416 生成日期 2021-04-29 公开日期 2021-04-29
文件编号 苏自然资函〔2021〕23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规划,调整,土地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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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6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现就做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做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6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现就做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按照“控范围小调整、提质量优布局、护权益促振兴”的总体要求,有序推进我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通过项目实施,切实提高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水平。

  二、基本原则

  因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需要,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照“规划引导、严格规范、提升质量、保障权益”的原则,编制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对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一)规划引导。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一步优化项目区农业生产用地布局,以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方案为基础,科学编制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相关内容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二)严格规范。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根据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区的沟路渠等配套设施、农民住房搬迁及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要求,调整部分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以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产业发展空间为名,随意占用优质耕地;更不得借综合整治之名,随意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提升质量。优先将项目区内集中连片、高效优质的现有耕地作为调入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在满足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相关要求后,可作为调入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严禁将零星分散、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相距较远、质量较差的耕地调入永久基本农田。

  (四)保障权益。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上报前应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公开调整情况,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变更的,要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告知并严格落实调入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耕种要求和管护责任。

  三、调整方案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方案编制。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区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包括图斑数量、面积、地类、耕地质量等别、图斑分布等情况。在此基础上,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项目区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补划的可行性、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分析,明确调出和调入永久基本农田规模、质量等别、地类结构和粮食等农作物种植利用情况。方案应确保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有增加(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

  (二)方案审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具体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合理性、新增耕地来源、永久基本农田调入调出情况等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省级论证审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调整方案是否必要、合理,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有无提高,零星分散图斑是否减少,面积是否达标,耕地质量能否提升,补划地块是否存在以优换劣、划远不划近、以次充好等情况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及时通过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报自然资源部。

  (三)项目实施。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同步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并按规定验收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形成意见,确保调入耕地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数量、质量要求。

  (四)核准入库。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卫星遥感影像、耕地质量数据库、土地整治专项验收成果等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成果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方案实施情况以及调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是否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后,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台账,通过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及时汇交至自然资源部,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并按规定更新报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当地限期整改到位,不得再申报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

  四、保障措施

  各地要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有序开展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核,确保方案符合要求、切实可行。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督促项目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确保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同时,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借机随意调整、违法乱占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