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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来源:宜兴市司法局 时间:2021-06-04 14:57:3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2876 生成日期 2021-06-04 公开日期 2021-06-0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财政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资金,基金,补贴 分类词 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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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投资基金符合“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宜兴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意见”、“财税收入稳增长政策意见”、“关于深化‘陶都英才’工程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陶都英才”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等奖励条件的,享受相应奖励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为贯彻落实我市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推动我市融入太湖湾科创带建设,打造宁杭生态经济带新兴中心城市和苏浙皖交界区域性中心城市,有效发挥各类投资基金服务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条件

1、本政策中所称的投资基金包括基金投资企业和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基金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宜兴市注册登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基金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基金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在宜兴市注册登记,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基金投资企业的企业。

2、申请扶持的投资基金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且规范运作。

3、公司制基金投资企业的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合伙制基金投资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应不低于3000万元,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实际管理基金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

二、落户奖励

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1%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度实际募集到账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募集到账资金0.5%比例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机构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注册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基金投资企业,参照以上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对存量基金投资企业增资的,参照新设基金投资企业奖励标准,对增资部分给予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贴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注册设立投资基金,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设立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投资基金,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且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并持续实地经营满3年的,按照购房价格最高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助。

购房补贴三年内分期兑付(比例433),期间投资基金达到高一级购房补贴条件的,补贴奖励差额部分。企业先租后买的,购、租房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引资投资奖励

对通过投资基金招引、投资入股并落户我市的,符合宜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且投资满一年的,按其实际股权投资额1%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基金投资入股宜兴市本地企业的,按其实际股权投资额0.5%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地方贡献奖励

对符合本政策申报条件的基金投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第1-3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10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4-6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符合本政策申报条件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第1-3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10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4-6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5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7年起,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对于企业地方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实现增长的,再按照新增部分50%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六、人才奖励政策

对符合本政策申报条件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其税前工资薪酬10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金融人才,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10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金融人才,优先推荐申报上级或本级相关人才政策。  

七、其他相关事项

1、享受本政策落户开办奖励、购房补贴等相关奖励资金的基金投资机构,签订内部协议,承诺10年内不迁离宜兴。若迁离,应退还前期所享受的奖励。

    2、投资基金符合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宜兴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意见财税收入稳增长政策意见关于深化陶都英才工程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陶都英才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等奖励条件的,享受相应奖励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对宜兴市基金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基金投资事项,报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4、市财政、市镇国企出资部分不列入奖励范围。

5、本政策自20211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