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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完善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1-06-16 09:46:43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3124 生成日期 2021-06-16 公开日期 2021-06-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规划,统计,经济,管理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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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市政府关于完善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完善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建设

  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管理各类社会资本在宜南山区投资建设开发类项目,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政发〔2008〕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政发〔2012〕157号)文件精神和《宜南山区保护和开发管控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完善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范围和准入条件

  1、本意见涉及的范围是指《宜南山区保护和开发管控规划》划定的宜南山区范围。本意见中的开发项目包括涉及新征用地或利用存量用地新上服务业建设项目(包括改建、扩建),或改变用地性质、改变建筑用途的各类服务业项目,纯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林牧副渔业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农民自建房除外。不涉及新征用地、新上建筑,并且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改变建筑用途等情况的项目按一般审批程序办理。

  2、《宜南山区保护和开发管控规划》中确定的一批占地面积100亩以上、适宜布局重大项目的地块作为特别管控区域,这些地块原则上不得分割安排分属不同投资主体的小项目。

  3、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宜兴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国家生态红线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等规划,符合《宜南山区保护和开发管控规划》的功能布点要求。

  4、涉及新增用地的,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规模必须在1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重要的功能提升和补缺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标准。项目分期分批供地的,首次挂牌出让面积不得低于此标准。

  5、利用农户住宅改造建设的民宿类项目和利用规模农业基地建设的观光农业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研究统一的管理规范,明确标准和流程。

  6、项目必须对外开放经营,建成后能促进当地产业转型发展,完善提升服务功能,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1、引导优化招引方式。各属地政府在项目招引时要树立先规划、后招商、再建设的理念,根据《宜南山区保护与开发管控规划》编制招商地图,在此基础上有序推出一定数量的成熟地块对外定向推介招商。

  2、加强项目前期沟通。项目投资单位在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形成项目初步规划方案后,与属地政府做好初步对接;由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对项目业态和功能定位作预评估;通过预评估的项目单位与相关主管部门对接开展前期工作,形成项目详细建设方案。

  3、编制项目相关资料。项目的建设方案经属地政府同意后,应尽快编制项目拟选址现状图、用地规划图、建设总平图、设计效果图,并按规范要求编制项目简介(简称“四图一简介”),材料齐全后由属地政府上报市发改委。

  4、开展两级联合会审。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报送情况,不定期牵头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部门联合会审。其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项目规划、用地、林地审批相关事宜的把关,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负责项目业态适宜性分析和落地评价,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应的把关。会审工作由市发改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各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并盖章后提交市发改委。

  通过部门会审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市级联合会审,并出具会审会议纪要。

  5、规范办理各类手续。通过两级联合会审的项目由投资单位按相关要求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并与属地政府签署开竣工协议。

  6、对完全盘活存量资产,没有新建、改建内容,并且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改变建筑用途的项目,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属地政府确认后函告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建设用地规模100亩以上,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由市政府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核,并以会议纪要作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依据。一事一议项目涉及到分期供地的,首次挂牌出让面积不得少于30亩。

  三、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1、规范项目建设。宜南山区新建服务业项目在建设推进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未经属地同意、联合会审的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各类审批手续,项目投资单位未完成前期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各镇、园区、街道不得以已收取项目方流转费用、征地前期费用的理由倒逼项目审批。对会审项目中存在未批先建完善手续内容的,须由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项目用地空间指标成本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2、突出环境保护。项目方要牢固确立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在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相关职能部门要扎实做好项目建设前期论证工作,项目进入评审时要有污水纳管处理方案和建设计划,项目建成后要同步实现污水纳管;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环保设施未通过达标验收、污水未能纳管的不得运营。

  3、强化项目监管。一要从严控制项目准入。对于宜南山区项目的评审,各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每一个项目都是符合政策法规、都是真投入真经营、都是优质市场主体、都是紧缺功能、都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项目。对于通过会审的项目,要根据项目成熟度确定审批及建设的排序,让有限的要素资源优先保障优质项目。要建立对项目贡献度的评估机制,突出亩均产出水平要求,切实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二要严格落实评审要求。要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和“后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产生的绩效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对项目主体和属地政府进行政策兑现、督查处理和考核奖惩的依据。各职能部门也要积极履行好“谁审批、谁监管”职责。严格执行“项目评审后两年内不开工一律取消”的规定,对于擅自改变方案、违法建设严重、评审后两年内不开工、建成后不对外开放等情况较多的板块,要限制其进行项目申报。三要严格管理矿产资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石料、陶土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严禁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将矿产资源私自或变相开采销售。如果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为实施场地平整、地下工程而产生富余的矿产品,须由政府无偿收回处置。属地政府和投资方须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监管到位。四要严格监管土地流转。加强对宜南山区土地流转行为的控制约束,遏制盲目、无序流转,避免对今后的项目引进形成新的障碍;项目建成后必须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公共资源,坚决不允许在流转用地范围内圈设硬隔离围墙。

  4、惩处违建行为。各职能部门须严格监督管理,对未批先建、批建不一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属地政府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违法建设行为要抓早抓紧、严处严罚。

  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市级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宜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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