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3293 | 生成日期 | 2021-06-23 | 公开日期 | 2021-06-2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机关,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随着天气的变暖,绿化带内树木瓜果都已成熟,为人们出行增添了一抹亮色。然而,景观树上长成的果实,惹得一些市民嘴馋,随意采摘…… 2021年5月30日,网友在本地论坛发帖称,有人在张渚镇公共绿化区域内肆意采摘青梅,对度假区的文明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 |
随着天气的变暖,绿化带内树木瓜果都已成熟,为人们出行增添了一抹亮色。然而,景观树上长成的果实,惹得一些市民嘴馋,随意采摘……
2021年5月30日,网友在本地论坛发帖称,有人在张渚镇公共绿化区域内肆意采摘青梅,对度假区的文明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该行为涉嫌违反《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不得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的规定,阳羡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队立即根据网帖反映的线索,安排执法队员前往现场开展调查,通过摸排走访,确定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李某某,并要求其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核查,5月30日上午9点左右,李某某擅自在张渚镇南埠路绿地内采摘青梅约1.5公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某处以100元罚款。
2021年5月31日下午5点5分左右,阳羡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湖㳇镇双湖路时,发现路边绿地内有人擅自在采摘果实,该行为涉嫌违反《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不得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段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经核查,当天下午,段某某在龙池山游玩返程途中,看到双湖路路边绿地内果实繁茂,便上前采摘,在执法人员劝阻警告后拒不改正,共采摘果实约2.5公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段某某处以200元罚款。
2021年6月2日下午3点23分左右,阳羡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至湖㳇镇双湖路时,发现路边绿地内有人在擅自采摘花椒、采折枝条,损坏了绿化,该行为涉嫌违反《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不得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责令当事人涂某某停止违法行为。经核查,当天下午涂某某在外出游玩时采摘了花椒、采折了枝条,损坏了城市绿化,在执法人员劝阻警告后拒不改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涂某某处以200元罚款。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靓丽、绿色、宜居的城市环境,人人都是受益者,也同样应该是参与者和保护者。为了增加城镇的文化内涵,助力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我们热切期望广大市民能够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园林绿化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营造宜居幸福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