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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罚〔2021〕3-7号)
来源: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时间:2021-07-27 09:59:3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3884 生成日期 2021-07-27 公开日期 2021-07-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天然气,污染,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分类词 能源,环保,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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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罚〔2021〕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

宜公罚〔2021〕3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0.5

2021-7-22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宜兴市伟业印染有限公司

宜公罚〔2021〕4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0.5

2021-7-22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宜兴市公用燃气管理有限公司

宜公罚〔2021〕5号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1

2021-7-22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于杰

宜公罚〔2021〕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0.05

2021-7-22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夏咸富

宜公罚〔2021〕7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0.05

2021-7-22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