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3982 | 生成日期 | 2021-08-02 | 公开日期 | 2021-08-02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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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兴杨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62号 经调查发现,2020年6月7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堆场等设施,现场已完工。经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121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1平方米(建筑面积31平方米)、场地占地1182平方米。 |
当事人:宜兴市兴杨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62号
经调查发现,2020年6月7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堆场等设施,现场已完工。经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121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1平方米(建筑面积31平方米)、场地占地1182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754平方米(均为耕地)、未利用地459平方米(均为河流水面),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杨巷镇邬泉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其中基本农田73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13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杨巷镇邬泉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1213土地上建造的31平方米变电站、棚房和1182平方米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3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459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68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