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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1-08-09 10:38:27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4218 生成日期 2021-08-09 公开日期 2021-08-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其他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机关,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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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落实长江保护法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推动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无锡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落实长江保护法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推动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无锡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现就我市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清理工作以的规定为长江保护法依据,清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把握: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有关精神的,及时进行废止、修改或者提出废止、修改的意见。

三、清理主体

1、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包括宜政规发、宜政发、宜政办发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实施单位提出清理意见;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单位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实施单位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2、市政府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自行组织清理。

四、工作要求

市各有关单位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清理建议、清理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以及清理后规范性文件文本书面报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