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4239 | 生成日期 | 2021-08-09 | 公开日期 | 2021-08-0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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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双有物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65号 现查明,2018年6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钢结构厂房及场地,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10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6平方米(建筑面积46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55平方米、未硬化土地面积2平方米。 |
当事人:宜兴市双有物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65号
现查明,2018年6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钢结构厂房及场地,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10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6平方米(建筑面积46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55平方米、未硬化土地面积2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101平方米、建设用地2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万石镇余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经比对,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平方米(建筑面积2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101平方米(建筑面积44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55平方米、未硬化场地面积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四至:东:宜兴市双有物贸有限公司,南:河流,西:空地,北:宜兴市双有物贸有限公司);2.限期15天内拆除不符合规划土地上建造的44平方米钢结构厂房和55平方米硬化场地;3.对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不符合规划的101平方米农用地(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