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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了林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1-08-09 16:33:47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4240 生成日期 2021-08-09 公开日期 2021-08-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统计,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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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了林村村民委员会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64号 经调查发现,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公墓,现场已建成场地及墓穴等硬化构筑物。经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614平方米,场地及墓穴等硬化构筑物614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杨巷镇了林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614平方米(均为耕地)。

当事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了林村村民委员会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64号

经调查发现,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公墓,现场已建成场地及墓穴等硬化构筑物。经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614平方米,场地及墓穴等硬化构筑物614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杨巷镇林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614平方米(均为耕地)。经比对,该地块全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为一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杨巷镇林村614平方米土地至杨巷镇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61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614平方米场地及墓穴等硬化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61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2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