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4398 | 生成日期 | 2021-08-16 | 公开日期 | 2021-08-1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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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无锡市竹庭庄园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1号 经调查发现,2015年9月和2020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硬化场地。经委托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发现,该地块占地面积334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36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2210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
当事人:无锡市竹庭庄园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1号
经调查发现,2015年9月和2020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硬化场地。经委托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发现,该地块占地面积334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36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2210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其中3086平方米为园地,222平米为农村道路,38平米为田坎)。经比对,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属基本农田面积3140平方米(其中,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总占地面积1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2020平方米);属一般农田面积20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6平方米、建筑面积16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9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当事人公司范围内的334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总建筑面积1136平方米7间房屋,2210平方米硬化道路和场地,及围墙等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3140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9420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206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309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97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