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4399 | 生成日期 | 2021-08-16 | 公开日期 | 2021-08-1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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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66号 现查明,2006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看护房及场地,2016年,当事人对硬化场地进行了扩大,目前已建成投用。经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14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75平方米(建筑面积75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69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均为园地),土地所有权属为丁蜀镇上坝村集体经济组织。 |
当事人:杨金寿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66号
现查明,2006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看护房及场地,2016年,当事人对硬化场地进行了扩大,目前已建成投用。经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14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75平方米(建筑面积75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69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均为园地),土地所有权属为丁蜀镇上坝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对比,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44平方米土地至丁蜀镇上坝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至园地,南至园地,西至园地,北至村道);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4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75平方米看护房、69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4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4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