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4402 | 生成日期 | 2021-08-16 | 公开日期 | 2021-08-1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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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69-1号 现查明,1991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及场地。经南京星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被占地块面积155平方米,建筑占地127平方米(建筑面积179平方米)、场地面积28平方米。被占地块地类为农用地155平方米(坑塘水面147平方米、沟渠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和桥镇北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
当事人:张根法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69-1号
现查明,1991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及场地。经南京星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被占地块面积155平方米,建筑占地127平方米(建筑面积179平方米)、场地面积28平方米。被占地块地类为农用地155平方米(坑塘水面147平方米、沟渠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和桥镇北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被占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其中147平方米坑塘水面属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15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和桥镇北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79平方米房屋及28平方米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47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4410元),对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8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12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4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