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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龙池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1-08-26 11:03:36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4511 生成日期 2021-08-26 公开日期 2021-08-2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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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李伟、魏从党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张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龙池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龙池村的集体土地堆放集装箱及管道设备等物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04平方米土地至张渚镇龙池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村道,南:空地,西:空地,北:空地);2.限期15天内拆除(清除)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上(904平方米)的管道设备及集装箱等物资,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56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40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6380元。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李伟、魏从党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张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龙池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龙池村的集体土地堆放集装箱及管道设备等物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04平方米土地至张渚镇龙池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村道,南:空地,西:空地,北:空地);2.限期15天内拆除(清除)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上(904平方米)的管道设备及集装箱等物资,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56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40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6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