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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销售“四类”药品的通告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1-08-31 08:55:23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4774 生成日期 2021-08-31 公开日期 2021-08-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卫生,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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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关于恢复销售“四类”药品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全市零售药店恢复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入零售药店购药人员必须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测量体温,全程规范佩戴口罩。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医保卡。零售药店人员应认真查验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身份证件,并通过“一店一码”小程序做好实名登记,确保“四类”药品销售信息可追溯。

  二、凡是通过自助售药机、互联网等线上平台(包括天猫、京东、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小程序等)销售“四类”药品的,相关零售药店要核实、收集购药人身份信息,在实名信息登记后,方可售卖“四类”药品。未经实名信息登记,不得销售“四类”药品。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零售药店全面开展督查检查,对不严格执行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以及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的,责令歇业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从快从重从严查处,直至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发热、干咳、鼻塞、流涕、咽痛、乏力等症状的市民,请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及时前往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个人疫情相关旅行、居住、接触史,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市民发现零售药店有不严格执行“四类”药品购买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45热线或拨打防疫指挥部电话(87980420)等方式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