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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兴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时间:2021-09-07 09:14:03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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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完善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参照省财政厅、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细化调整,现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四点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规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查实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三、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四、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并处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单处或者并处。

 

附件:宜财法6号

 

                                   宜兴市财政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