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4894 | 生成日期 | 2021-09-13 | 公开日期 | 2021-09-1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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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无锡市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3号 现查明,2020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施工道路和工棚。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1708平方米,建筑占地181平方米(建筑面积181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321平方米。 |
当事人:无锡市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3号
现查明,2020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施工道路和工棚。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1708平方米,建筑占地181平方米(建筑面积181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321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1708平方米(园地825平方米、林地813平方米、沟渠70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湖父镇银湖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该地块部分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320平方米农用地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138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1708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宜兴市湖父镇银湖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空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土地上建造的320平方米施工道路;3.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01平方米硬化道路和181平方米工棚,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388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20820元),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20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3200元),罚款计人民币24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