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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荣昌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1-09-13 12:19:1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4897 生成日期 2021-09-13 公开日期 2021-09-1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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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宜兴市荣昌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5号 现查明,2020年12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经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389平方米,建筑占地389平方米(建筑面积389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46平方米(均为坑塘水面)、建设用地343平方米(均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

当事人:宜兴市荣昌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5号

现查明,2020年12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经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389平方米,建筑占地389平方米(建筑面积389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46平方米(均为坑塘水面)、建设用地343平方米(均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经比对,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89平方米土地(东至空地,西至厂房,南至空地,北至厂区道路);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46平方米农用地和34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造的389平方米厂房,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46平方米农用地(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43平方米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4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