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4897 | 生成日期 | 2021-09-13 | 公开日期 | 2021-09-1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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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荣昌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5号 现查明,2020年12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经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389平方米,建筑占地389平方米(建筑面积389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46平方米(均为坑塘水面)、建设用地343平方米(均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 |
当事人:宜兴市荣昌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5号
现查明,2020年12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经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389平方米,建筑占地389平方米(建筑面积389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46平方米(均为坑塘水面)、建设用地343平方米(均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经比对,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89平方米土地(东至空地,西至厂房,南至空地,北至厂区道路);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46平方米农用地和34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造的389平方米厂房,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46平方米农用地(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43平方米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4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