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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中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1-09-13 12:20:4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4898 生成日期 2021-09-13 公开日期 2021-09-1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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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宜兴市中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7号 ,现查明,2003年6月、2012年和2021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硬化场地、建造厂房。

当事人:宜兴市中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7号

现查明,2003年6月、2012年和2021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硬化场地、建造厂房。经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1065平方米,建筑占地1004平方米(建筑面积1446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61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80平方米(均为耕地)和建设用地985平方米(均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和桥镇福巷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该地块部分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985平方米建设用地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8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106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和桥镇福巷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房屋、西至空地、北至空地);2.限期当事人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土地上新建的80平方米厂房,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8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1600元),对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985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4925元),罚款合计人民币6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