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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7.16”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09-15 10:04:38 浏览次数: 字号:[ ]

      2021年7月16日10时30分左右,位于宜兴市新建镇新丰中路107号的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7万元。

      接报事故后,新建镇、市应急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受宜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总工会和市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769894074H,成立于2005年3月2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周小良,总经理:周佳易(周小良之子,宜兴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公司地址位于宜兴市新建镇新丰中路107号。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活性染料;从事活性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检测(不含发证)、设计、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江苏申新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新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0587858N,公司地址位于宜兴市新建镇新丰中路107号,成立于2001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周小良,总经理:周佳易,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生产和销售。

      润新公司和申新公司实际为同一运营主体,同一套管理班子,企业共有员工120人左右。目前主要是润新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润新公司去年销售约1.9亿元,申新公司去年销售约520万元。

      (二)企业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情况

      1、建厂情况:润新公司原为宜兴市申新染料厂,建于1980年,为新建镇集体企业,因年代久远,无建厂相关审批资料。1999年6月份,宜兴市申新染料厂改制转让给周小良,后变更为宜兴申新染料有限公司。2001年6月5日,周小良另注册成立江苏申新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3月2日,在同一地址,又注册成立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2017年宜兴申新染料有限公司在“四个一批”中由生产转经营,经营范围由活性染料(X型、K型、KN型、M型、ME型、S型)的制造变更为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的销售。

      2、10000t活性染料清洁化生产改造项目相关审批情况:润新公司于2013年5月2日取得了无锡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宜兴市鲸皇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为化工监测点企业的批复》(锡政复〔2013〕29号)。2013年8月29日取得宜兴市环境保护局“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中期评估专家组意见”,本项目属于一般化工改造项目。2014年2月11日取得宜兴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宜兴市化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联合会审纪要》(宜化治联纪〔2014〕5号),2014年2月12日取得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1万吨活性染料清洁化生产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宜经信投资〔2014〕16号)。由于该项目未动工,2015年12月18日取得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延期壹年实施”的意见。2016年12月14日取得宜兴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镇320282201600038号)。2017年2月10日取得宜兴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镇320282201700019号)。2017年7月3日取得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锡宜公消设备字〔2017〕第0128号)。目前,该项目仍在建设之中,还未验收投产。

      (三)其他相关情况

      1、事故企业相关情况

      2021年5月初,润新公司根据专家提出的“将原料罐区纳入清洁化改造一体工程内进行设计”的要求,委托江苏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了原料罐区整改设计草图。5月中旬,润新公司按照草图组织施工人员对原有原料罐区围堰进行扩建、浇筑储罐底座。浇筑作业进行了三天左右,因事暂时停工。6月6日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生产和项目建设全部停止。6月9日,润新公司向市消防救援大队申请解除火灾现场封闭,经同意后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打扫和修缮。7月14日,润新公司继续组织开始修复储罐区围堰模板。至7月16日事故发生时,围堰和储罐底座尚未完工。

      2、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6月7日上午,宜兴市组织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组织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各镇(园区、街道)主要负责人,赴“6.6”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警示教育。

      6月11日,宜兴市应急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警示教育会,对企业委外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提出了详细要求。

      6月21日,新建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安〔2021〕8号),要求属地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必须上报新建镇综合执法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作业;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必须上报新建镇综合执法局备案。润新公司接到通知后,于7月1日将动火作业承诺书上报至新建镇综合执法局。

      7月9日,宜兴市应急局邀请专家组织对全市化工企业再次进行了动火作业专题培训。

      7月15日,新建镇综合执法局在润新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动火作业专题培训。

      3、对企业相关人员已采取的措施

      6月30日,经宜兴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公安机关对润新公司总经理周佳易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7月22日,宜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意周佳易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8月13日,公安机关对润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点位于企业厂区东北部的原料储罐区,该储罐区共有4只储罐,由西往东依次存放:氯磺酸、发烟硫酸、邻甲苯胺和盐酸。事发储罐为11.7m×4m×1.2m的铁制长方体储槽,储槽内有发烟硫酸约2吨。

      (二)事故经过

      2021年7月14日,由于“6.6”火灾点附近高配间落水管道需修缮,润新公司设备部部长尤明亮电话联系周佳易,要求其次日安排工人配合他修理。7月15日,周佳易联系了生产车间主任周建兵,周建兵安排车间操作工陈国军和魏政配合尤明亮修理高配间落水管道。

      7月16日7时许,尤明亮在原料储罐区南侧路旁使用割枪对一闲置储罐的底座槽钢进行切割拆除。7时35分左右,尤明亮电话联系周建兵,要求其安排工人配合作业,但未告知具体作业内容。周建兵就安排陈国军和魏政再次去配合作业。8时左右,陈国军和魏政在现场找到尤明亮,然后帮其将切割下来的储罐底座槽钢搬运至路旁空地。作业完成后,尤明亮带着陈国军和魏政至原料罐区拆除氯磺酸储罐管道。10时20分左右,氯磺酸储罐管道拆除完成,尤明亮就准备拆除发烟硫酸储槽连接管道,并安排陈国军将发烟硫酸储槽的进料管阀门打开通气。等待约2分钟后,尤明亮站在发烟硫酸储槽南侧对连接管道进行切割。在附近浇筑修复储罐区围堰模板的於志新、施建余等施工人员看到发烟硫酸储槽连接管道有白烟冒出,就劝阻尤明亮不要动火切割。尤明亮不听劝阻,继续作业。於志新、施建余等周边人员由于害怕,远离现场。10时30分左右,尤明亮在切割管道时,发烟硫酸储槽发生爆炸,储槽顶板被炸飞至储罐区南侧20余米处的空地,尤明亮被炸飞至储罐区南侧的道路旁。陈国军和魏政等人立即喊人施救,并拨打“120”、“110”电话,同时联系了周佳易。周佳易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公司组织抢救。救护车到现场后,将尤明亮送宜兴市官林医院抢救。尤明亮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中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7万元人民币。

      死者姓名:尤明亮,男,42周岁,户籍地址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白杨村沙坝组9号,身份证号码:522***230,润新公司设备部部长。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尤明亮对发烟硫酸储槽连接管道进行动火切割时,储槽内积聚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明火,发生爆炸,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润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作业人员相应资质不具备。“6.6”事故后,公司具有动火资格的人员相继离职,尤明亮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不具备动火作业资格。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6.6”火灾事故后,企业虽然开展了动火作业专题培训,但未将相关精神传达到公司每一位员工,导致尤明亮等员工未吸取事故教训,未意识到动火作业的危险性,仍在储罐区无证违规动火作业。

      3、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6.6”火灾事故发生后,企业仍未重视动火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在明知不具备动火资格人员的情况下,对气瓶、割枪等切割设备管理松散,取用随意。

      4、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6.6”火灾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加强对现场作业安全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储罐区内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5、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周小良和周佳易对企业疏于管理,未能吸取“6.6”火灾事故教训,未督促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特殊作业管理等制度,未能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7.16”一般爆炸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尤明亮,润新公司设备部部长,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在储罐区内违规动火作业,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3人)
      1、周小良,中共党员,润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能吸取“6.6”火灾事故教训,未能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特殊作业管理等制度未能有效落实,对公司不具备动火资格作业人员的问题隐患未能及时督促改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调查处理。

      2、周佳易,润新公司总经理,未能吸取“6.6”火灾事故教训,未能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能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动火专题培训要求,仍然对动火作业疏于管理,对公司不具备动火资格作业人员的问题隐患未能及时督促改正;同时未能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对尤明亮工作情况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调查处理。

      3、姚和元,润新公司安全员,未能吸取“6.6”火灾事故教训,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动火作业的相关培训,未能督促公司员工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规范要求,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公司现场巡查、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尤明亮在储罐区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调查处理。

      (三)其他有关人员处理建议(2人)

      1、陈国平,润新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工,配合尤明亮作业时,未劝阻和制止其违规作业行为,且未及时上报公司管理人员,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润新公司按照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2、魏政,润新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工,配合尤明亮作业时,未劝阻和制止其违规作业行为,且未及时上报公司管理人员,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润新公司按照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四)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润新公司未能吸取“6.6”火灾事故教训,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辨识维修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维修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局对润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五)监管部门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全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未严格按照省化治办下发的《江苏省关于移交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攻坚行动“一企一策”处置建议的通知》的要求,做好牵头组织落实企业停产整改销号工作。

      处理建议:建议宜兴市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问责处理。

      2、宜兴市公安局

      宜兴市公安局落实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不细致全面,未督促企业落实发烟硫酸的管控措施,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

      处理建议:建议宜兴市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问责处理。

      3、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危化品监管综合工作责任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企业存在违规动火的行为,检查工作不严不实;对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没有持续跟踪,确保彻底消除。

      处理建议:建议宜兴市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问责处理。

      4、新建镇人民政府

      新建镇人民政府未能有效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吸取“6.6”火灾事故教训,未能有效开展检查督查工作,未能督促事故重点单位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控要求,未能及时发现企业未配备有资格的动火作业人员和违规动火的事故隐患。

      处理建议:建议宜兴市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问责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扎实开展好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对照省百目攻坚行动《“一企一策”处置建议》的要求,按时完成整改闭环销号。同时要对关闭退出企业做好后续监管,严格落实“两断三清”要求,确保企业关严关实。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内生动力;要进一步完善化工企业的退出机制,对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2、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执法行动,认真组织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动火作业审批情况和现场监护情况,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一律依法从严处置,确保整改消除到位。

      3、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员工严格遵照执行;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三是严格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140号令)的要求,梳理本单位关键岗位的风险,落实事故隐患双控预防机制,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是重点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无锡润新染料有限公司“7.16”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