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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占用农田罪
来源:徐舍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16 10:35:27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4956 生成日期 2021-09-16 公开日期 2021-09-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徐舍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公示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乡镇,农村,法律 分类词 城乡建设,农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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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59亩林地已完全丧失林业种植条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

  张三(化名),男,住海南省文昌市,2009年9月,张三与翁田镇排崀村上村、排崀东村的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租用排崀村的基本农田。张三向村民支付租金后雇佣韩晖光挖鱼塘,至同年12月挖成后包给他人养鱼。张三自认为通过了三级审查:村民大会同意、村书记签字、镇农经站同意后,就能开挖基本农田用于鱼塘养殖。

  张三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鉴定,38.589亩基本农田为重度破坏,3.259亩林地已完全丧失林业种植条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决张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评析

  本案中,张三开挖基本农田用于鱼塘养殖,经过了村民大会同意、村书记签字、镇农经站同意,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因在于张三基本农田方面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变更登记,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