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4956 | 生成日期 | 2021-09-16 | 公开日期 | 2021-09-1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徐舍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公示栏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乡镇,农村,法律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农业,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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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259亩林地已完全丧失林业种植条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案例
张三(化名),男,住海南省文昌市,2009年9月,张三与翁田镇排崀村上村、排崀东村的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租用排崀村的基本农田。张三向村民支付租金后雇佣韩晖光挖鱼塘,至同年12月挖成后包给他人养鱼。张三自认为通过了三级审查:村民大会同意、村书记签字、镇农经站同意后,就能开挖基本农田用于鱼塘养殖。
张三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鉴定,38.589亩基本农田为重度破坏,3.259亩林地已完全丧失林业种植条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决张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评析
本案中,张三开挖基本农田用于鱼塘养殖,经过了村民大会同意、村书记签字、镇农经站同意,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因在于张三基本农田方面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变更登记,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