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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1-09-22 15:34:35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5012 生成日期 2021-09-2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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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宜兴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8号 现查明,2020年4月和2021年5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硬化场地、建造游客接待中心。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5566平方米,建筑占地712平方米(建筑面积712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4481平方米、有硬化趋势的土地面积373平方米。

当事人:宜兴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78号

现查明,2020年4月和2021年5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硬化场地、建造游客接待中心。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占地5566平方米,建筑占地712平方米(建筑面积712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4481平方米、有硬化趋势的土地面积373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5566平方米(园地415平方米、林地5031平方米、农村道路120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张渚镇东龙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该地块部分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1309平方米农用地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425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其中415平方米土地属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556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张渚镇东龙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554平方米一层未完工游客接待中心、748平方米硬化场地及其地上构筑物;3.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总建筑面积158平方米的两个彩钢板工棚、3733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41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12450元),对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842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57630元),对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309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1309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83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