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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司法局 时间:2021-10-25 09:29:56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5519 生成日期 2021-10-25 公开日期 2021-10-2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城市,乡镇,基建,法制 分类词 城乡建设,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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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宜兴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1728

 

宜兴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宜政规发〔2021〕4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地面四层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充分协商、自愿申请、政府支持、确保安全原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和公用事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

镇(街道)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牵头组织、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和矛盾协调等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及其他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同意。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本物业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协调工作。

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并取得权益受损业主的同意,形成书面同意意见或补偿方案。

第八条  本单元或者本幢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三)电梯运行、保养、保险、检验、维修等费用分摊以及大修、更新方案;

(四)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或协商同意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

第九条  业主可以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的相关经费。具体按照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既有住宅的原房改售房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

第十条  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者可自行办理,或推选1-2名业主代办增设电梯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物业所在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原房改售房单位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以及本幢或者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后,建设者应当形成书面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者应当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宜兴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包括总平面图、间距分析图、建筑图、施工图)。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五)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并附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七)公示报告以及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

(八)其他法定资料。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

第十四条  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和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供水、供电、燃气及其他相关管线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论证,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流程,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流程包括行政审批流程及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具体内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照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镇(街道)应指导建设者做好后期电梯维护及使用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完成后,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将其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我市符合本办法规定增设电梯的,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应当享有和承担原产权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