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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不予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宜行审不予撤字﹝2021﹞2号
来源: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时间:2021-10-27 16:22:53 浏览次数: 字号:[ ]

  宜兴市新恒发机械设备厂: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收到刘俊的举报,反映你厂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出资额全部转出致其退伙一事。对此,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经查,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认定刘俊于2020年4月从你厂退伙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你厂2007年4月4日变更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我局决定不予撤销宜兴市新恒发机械设备厂于2007年4月4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