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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1-11-04 10:06:05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6059 生成日期 2021-11-04 公开日期 2021-11-0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工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工商,注册,市场秩序 分类词 经济管理,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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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业务办理项编码

 

实施编码

 

实施主体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委托部门

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

15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咨询方式

电话:87971315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12315

行使层级

区县级

事项状态

运行

事项版本

4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暂无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改)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改)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附件:办理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