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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1-11-08 16:13:36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6137 生成日期 2021-11-08 公开日期 2021-11-0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行政,工作制度,安全生产 分类词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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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1.6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2.5地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机构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与应急准备 3.2监测 3.

宜兴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1.6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2.5地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机构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与应急准备

  3.2监测

  3.3预警分级及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程序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基本应急

  4.5扩大应急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4.8恢复与重建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5.2物资装备保障

  5.3技术支持保障

  5.4通信保障

  5.5经费保障

  5.6公共设施保障

  5.7基本生活保障

  5.8医疗卫生保障

  5.9治安维护

  6培训演练

  6.1宣传教育

  6.2培训

  6.3预案演练

  7监督管理

  7.1监督与检查

  7.2预案管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制定和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宜兴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8.2宜兴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8.3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8.4专家组成员通讯录

  8.5应急物资装备一览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无锡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宜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园区、街道)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反应迅速、协同应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装备建设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6)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7)及时总结,不断完善。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充分借鉴学习同类型事故处置好方法,积累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准备,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4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兴市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矿企业发生的,需要由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处置的一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全市工矿企业范围内发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火灾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燃气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按照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处置。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组成。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以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

  总指挥:市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宜兴人武部、武警宜兴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宜兴监管组、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宜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宜兴分公司、中国联通宜兴分公司、中国移动宜兴分公司。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工矿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总指挥,必要时协调无锡军分区调集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长担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工矿企业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工矿企业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工矿企业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拟订(修订)本市工矿企业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7)负责本市工矿企业事故应急演练;

  (8)负责本市应对工矿企业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本市工矿企业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0)承担本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3)宜兴人武部:根据指挥部的申请,协调现役专业力量支援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4)武警宜兴大队: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同时,协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5)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

  (6)市发展改革委: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救灾物资。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爆、船舶修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8)市公安局:负责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道路交通应管制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

  (9)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

  (11)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提供相关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会地理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损害责任调查。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港口和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交通运输保障。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负责提供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15)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16)市商务局:组织协调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18)市应急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协调专家组参与、指导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调拨。

  (19)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提供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20)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21)市总工会:参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2)宜兴监管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工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3)宜兴供电公司:负责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24)中国电信宜兴分公司、中国联通宜兴分公司、中国移动宜兴分公司: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定期更新。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

  我市发生较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舆情新闻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环境气象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工作组共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指定承担事故核心区救援指挥工作的具体部门;

  (2)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政府有关部门;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7)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8)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提请市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当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2.4.3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事故救援组: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武部、市武警大队、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实施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交通管制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路段。

  (4)医疗卫生组: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舆情新闻信息组: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事发地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辖区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6)后勤保障组:事发地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电信宜兴分公司、中国联通宜兴分公司、中国移动宜兴分公司、宜兴市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7)环境气象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8)善后处置组:事发地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宜兴监管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9)专家组:市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参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保障和建议。

  2.5地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各镇(园区、街道)政府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和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灾后重建等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应急处置工作。

  宜兴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结构图详见附件8.1。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与应急准备

  (1)工矿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2)各镇(园区、街道)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易引发事故灾难的重大危险目标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市政府、各镇(园区、街道)政府应设立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4)在市政府或授权市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各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⑥开展整治专项行动,努力消除事故风险。

  ⑦不能消除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监测

  各镇(园区、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组织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利用无锡市应急管理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平台,对重大隐患闭环管理,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工矿企业应建立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测,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向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3预警分级及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数量和财产损失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一级、二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三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局请示市政府批准后签发。

  四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各镇(街道、园区)按照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及时向市应急局备案。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进入预警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3.4预警程序

  市应急局接到可能导致工矿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迅速组织专家开展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及时做出判断,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需要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关闭应急响应;如果事故达到预警级别,要迅速通知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如果事故预警级别达到一级或二级,由市政府立即向无锡市政府报告。

  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市应急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无锡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超级上报。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我市工矿企业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2先期处置

  发生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当地政府和先期到达的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扑救,全力控制现场事态,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

  事故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依法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的研判,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市指挥部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4.3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市指挥部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启动一级响应后,开展先期处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二级应急响应按《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各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开展先期处置。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省指挥部实施救援。

  进入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后,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省指挥部、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基本应急

  4.4.1信息研判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迅速开展信息资源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4.2应急启动

  事故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启动本预案后,要迅速组成现场指挥部,通知成员单位,实施本预案。

  4.4.3指挥协调

  应急预案一旦启动,指挥部成员应迅速达到指定位置,立即启动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各项应急措施,组织本部门的应急队伍增援,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4.4.4抢险救助

  市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做出决策,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应急队伍应当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跨地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指挥部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省级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4.4.5医疗救护

  市卫健委以及相应级别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调集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设备,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4.4.6卫生防疫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向国家、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协调支援。

  4.4.7交通管制

  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局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4.8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开展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4.9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4.10安全防护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指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人身伤害。在对灾情及时做出分析后,由市指挥部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事故现场。

  4.4.11社会动员

  (1)事发地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动员全市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市指挥部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4.12应急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4.13现场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做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

  4.5扩大应急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报请省指挥部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决定。

  4.6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市指挥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指挥部应及时通报市台办、外办、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4.7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做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8恢复与重建

  4.8.1善后处置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4.8.2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省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

  4.8.3调查与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发地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4.8.4恢复重建

  事发地政府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镇(园区、街道)政府要大力建设以消防救援大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定期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工矿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5.2物资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情况,整合救援装备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5.3技术支持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了解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新情况、新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4通信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要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与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并组织管理和维护。

  5.5经费保障

  工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测预警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一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6公共设施保障

  交通、电信、供电、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基本生活保障

  由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商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提供支援。

  5.8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要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市场监管部门要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5.9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培训演练

  6.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应急知识宣教培训,按照法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联系电话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矿企业,要加强对周边人群的针对性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潜在的危险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6.2培训

  (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市各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地、各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课程。

  6.3预案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市政府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各工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专项预案的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建议。高危企业要依法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监督管理

  7.1监督与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修)订及演练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2预案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指导各镇(园区、街道)政府开展一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各镇(街道、园区)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预案应及时修订: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1宜兴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8.2宜兴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8.3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8.4专家组成员通讯录

  8.5应急物资装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