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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1-11-08 16:15:01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6138 生成日期 2021-11-08 公开日期 2021-11-0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行政,工作制度,安全生产 分类词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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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镇(园区、街道)机构 2.6 现场指挥部 2.7 专家组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3.1

宜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镇(园区、街道)机构

  2.6 现场指挥部

  2.7 专家组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安全防护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6.9 公共设施保障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6.11 技术支持与科技保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预案审批和衔接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5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9 附件

  9.1宜兴市突发事件市级专项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表

  9.2 宜兴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9.3 宜兴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宜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涉及宜兴市跨镇(园区、街道)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发生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太湖蓝藻爆发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植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以及涉及市内跨镇(园区、街道)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以上的或跨市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在上级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参与应对工作。

  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由市长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二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详见附件9.1)主要负责人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敏感性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不受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1.7 应急预案体系

  宜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本级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镇(园区、街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行业实际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1.7.2 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承担职责和任务,明确工作安排,制定应急工作手册。该手册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宜兴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9.2。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委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市应急委办主任。市应急委办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联系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制定、评估、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加强与毗邻市(区)的联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完成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5 镇(园区、街道)机构

  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及时掌握事件进展和救援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通信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7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市、镇、村、重点单位应当统筹建立和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政府应当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联合专业监测机构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业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红色:在全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突发事件;

  橙色:在较大区域内发生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事件;

  黄色:在局部区域内发生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

  蓝色:在特定区域内发生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的突发事件。

  3.3.2 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报警信息后,市政府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市气象局履行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职能,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与运维,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的流程,建立和完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机衔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公开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3.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根据发展态势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和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⑧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根据受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组织、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督促、指导和工作协调,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经过跟踪监测事态信息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宜兴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详见附件9.3。

  4.1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规范的基层信息员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信息员和有关单位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区域。

  信息报告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报送、先报后核、横向报送和以快为主的原则。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电子传真、电子信箱、即时通信软件和应急指挥系统等方式。通过文字、图像、照片和视频等方式报告。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各级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敏感性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信息。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治病救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处置,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 指挥协调

  4.3.1 组织指挥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带领市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上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并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后,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3.2 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应当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响应升级时,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接受上级工作组的指导,做好相应的对接保障工作。

  4.3.3 协同联动

  驻宜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基层应急力量和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②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

  ③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④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⑤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⑦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⑧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信息发布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

  5.3 调查评估

  市政府、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按规定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过程;伤亡情况,所造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改进措施及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建议。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级政府做好总结调查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要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基层应急队伍为基础力量、社会应急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委市政府应当加强市消防救援队伍能力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鼓励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等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双方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市应急救援联动和应对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市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协调驻宜部队全力配合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太湖流域等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6.2 财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本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保障经费预算和资金使用可参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应当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6.3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发改(粮食和储备)、财政、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安全防护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库,同时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库,确定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等。

  市红十字会和社会救援组织等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负责做好有关防疫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统一性和规范性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9 公共设施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1 技术支持与科技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长三角、苏锡常、太湖流域等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本地区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7.2 预案审批和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演练要紧贴实战、注重实效、模拟真实场景,力求内容务实,防止演练流于形式、以演为主,切实做到真动、真练、真战、真评,努力探索 “盲打”演练模式。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加强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

  7.5 宣传与培训

  7.5.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市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全市学校、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7.5.2 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由宜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宜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