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等要求,以满足农民群众和现代农业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简称“补贴范围”)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15大类41个小类141品目(不含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5大类6小类10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等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在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一览表另发)。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按规定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兑付。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镇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受理补贴申请。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购机者应及时向镇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非本市的购机者还应提供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等材料。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二)审验公示信息。镇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将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增氧机、投饲机、揉丝机作为非重点机具,可免现场实物核验或远程视频核验;对免现场实物核验的补贴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对符合条件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归集整理,交市农业农村局集中保管。
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市财政局,然后凭市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三)兑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计划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引导按需购机,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附件:1.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参考格式)
3.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宜兴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1
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共补贴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
大类 |
小类 |
中央财政补贴品目 (15大类41个小类141个) |
省级财政补贴品目 (6大类7个小类1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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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整地机械 |
1.1耕地机械 |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1.8机耕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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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整地机械 |
1.2整地机械 |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埋茬起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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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植施肥机械 |
2.1播种机械 |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水稻直播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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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植施肥机械 |
2.2育苗机械设备 |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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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植施肥机械 |
2.3栽植机械 |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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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植施肥机械 |
2.4施肥机械 |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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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间管理机械 |
3.1中耕机械 |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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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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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间管理机械 |
3.3修剪机械 |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
3.3.4割灌(草)机 |
4.收获机械 |
4.1谷物收获机械 |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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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获机械 |
4.2玉米收获机械 |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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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获机械 |
4.3蔬菜收获机械 |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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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获机械 |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
4.4.1采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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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获机械 |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葵花籽收获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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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获机械 |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4.6.1薯类收获机 4.6.2花生收获机 |
4.6.3大蒜收获机 |
4.收获机械 |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4.7.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7.2搂草机 4.7.3打(压)捆机 4.7.4圆草捆包膜机 4.7.5青饲料收获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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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获机械 |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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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获后处理机械 |
5.1脱粒机械 |
5.1.1花生摘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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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获后处理机械 |
5.2清选机械 |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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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获后处理机械 |
5.3干燥机械 |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2.3油菜籽烘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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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获后处理机械 |
5.4种子加工机械 |
5.4.1种子清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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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6.1碾米机械 |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
6.1.2碾米加工成套设备(资质采信试点) |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6.2果蔬加工机械 |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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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6.3茶叶加工机械 |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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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6.4剥壳(去皮)机械 |
6.4.1花生脱壳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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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用搬运机械 |
7.1装卸机械 |
7.1.1抓草机 |
7.1.2码垛机(资质采信试点) |
7.农用搬运机械 |
7.2运输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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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田间搬运机 |
8.排灌机械 |
8.1水泵 |
8.1.1离心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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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排灌机械 |
8.2喷灌机械设备 |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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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畜牧机械 |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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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畜牧机械 |
9.2饲养机械 |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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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畜牧机械 |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2贮奶(冷藏)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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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产机械 |
10.1水产养殖机械 |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无人投饲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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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产机械 |
10.2水产捕捞机械 |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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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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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12.1平地机械 |
12.1.1平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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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12.2挖掘机械 |
12.2.1挖坑机 |
12.2.2农用挖掘机(小型) |
13.设施农业设备 |
13.1温室大棚设备 |
13.1.1热风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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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施农业设备 |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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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动力机械 |
14.1拖拉机 |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履带式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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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其他机械 |
15.1养蜂设备 |
15.1.1养蜂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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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其他机械 |
15.2其他机械 |
15.2.1驱动耙 15.2.2水帘降温设备 15.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4旋耕播种机 15.2.5大米色选机 15.2.6杂粮色选机 15.2.7秸秆膨化机 15.2.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9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0沼气发电机组 15.2.11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2茶叶输送机 15.2.13茶叶压扁机 15.2.14茶叶色选机 15.2.15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6果园作业平台 15.2.17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8秸秆收集机 15.2.19瓜果取籽机 15.2.20脱蓬(脯)机 15.2.21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2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
15.2.23茶园防霜机 15.2.24集蛋机 15.2.25料塔(资质采信试点) 15.2.26钢板筒仓(资质采信试点) |
附件2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参考格式)
购机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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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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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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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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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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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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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名称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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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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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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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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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配置参数要求 |
实际安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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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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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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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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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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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等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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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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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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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形式核实意见 (日期): |
合格( ) 不合格( ) 签字盖章 |
注:县农业农村局对补贴机具安装确认事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核实并经县农业农村局确认。
附件3
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标识是证明产品唯一性,确保产品可追溯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强化补贴产品监管,保障购机农户利益和财政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铭牌要求
(一)铭牌内容。结合国家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江苏省内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应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铭牌印制。铭牌内容可以采用打码机打印,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字迹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可以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不易损坏部件上。
(三)铭牌材质。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不允许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四)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
二、出厂编号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唯一的机具出厂编号,且与铭牌上出厂编号为同一号码。
(二)应避免与其它企业、不同产品编号重复,在我省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须按“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或企业自定的方法(应体现唯一性)编制。
三、合格证要求
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其式样由各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
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四、出厂编号等的打印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固定位置上,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等(如采用“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出厂编号,不需打印产品型号)。打印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必须按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打印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插秧机也按此规定执行。
(二)打印字体和字号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已有规定外,其它产品由企业自行确定,钢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证拓印清晰。
(三)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确定有关机具喷印监督标识。
五、其它要求
(一)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承担。
(二)凡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进行整改,在整改没有到位之前,不得办理补贴。
(三)实行二维码管理补贴机具的相关要求,另行通知。